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6日)踏入第5日審訊。控方將傳召「屠龍小隊」領導、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由於證人需時閱讀作為證據的訊息,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9日)續審。

第2名控方證人黃振強今日出庭作供,他在控方盤問下確認於2019年12月8日就本案被捕,以及知悉警方從他兩部手機擷取信息等。由於警方以錄影方式拍攝涉案的Telegram訊息,總時長逾6小時,控方指黃需要時間閱讀訊息,為免各方需在庭上「呆坐」申請休庭,陪審團和法官可先退席。

辯方及法官均不反對,黃振強在庭上閱讀訊息期間,控辯雙方各派代表在場監察。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審,屆時黃振強將確認訊息是否準確,並會開始作供。

黃振強被控4罪,他至2022年尾仍維持不認罪,警方在去年5月19日收到懲教署通知,指黃振強有意與警方會面,黃在會面時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最終黃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另外「串謀謀殺」和「管有爆炸品」兩罪則獲豁免起訴。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首6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指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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