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5日)進行第73日審訊,繼續由辯方結案陳詞。被告劉佩凝一方質疑,從犯證人黃振強可能為了換取減刑而與控方達成協議,所以將劉佩凝「拖落水」。辯方質疑,控方在結案時聲稱投擲汽油彈和破壞公共設施屬於恐怖主義行為,但政府於2019年沒有將做出這些行為的人士定性為恐怖份子。
劉佩凝的代表律師馬維騉質疑黃振強供詞的可信度。例如,黃振強曾投訴被捕時遭警員毆打,並提供了顯示其臀部受傷的照片為證,但在作證時卻聲稱不知道那是否合理暴力,認為他不敢講出全盤真相。
馬亦懷疑,黃振強在與控方協商作為從犯證人時,串謀謀殺罪獲存檔,對他來說等於「頭上一把刀」,質疑他被要求承認兩條控罪和同意案情,為了達成這項協議,他便將劉佩凝牽涉其中。
馬維騉稱,所謂「恐怖活動」必須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財產嚴重損害或危害其他人生命,以推展政治、宗教主張、推翻政府或威嚇公眾。對於控方在結案時聲稱投擲汽油彈和破壞公共設施屬於恐怖主義行為,馬質疑政府於2019年有否將做出這些行為的人士定性為恐怖份子。
馬指出,劉佩凝在當年11月上傳到「育龍」Telegram頻道的「屠龍小隊精華片」中,並未顯示投擲汽油彈的人持有任何政治主張,也未展現設施的損毀狀況。而控方依據劉佩凝上傳的「精華片」來指證她知悉屠龍小隊的恐怖活動計劃,但控方無法證明劉佩凝實際上有觀看過該影片。
另外,黃振強當年11月20日向劉佩凝發訊息稱「嚟緊有大行動」,而劉佩凝僅回覆了一個用手遮面的表情符號,辯方認為只代表她不想看或不願知情,不可能證明她了解黃振強計劃進行恐怖活動。
馬強調,劉佩凝在案發時年僅20歲,對黃振強言聽計從,僅僅是一名「兼職會計文員妹」,但多次被騙。馬在結束陳詞時一度哽咽,感謝陪審團犧牲時間聚焦審訊,讓良好的司法制度得以保存。
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已經完成,法官將於明天(16日)開始引導陪審團裁決。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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