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呼籲市民參加六四集會,「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她隨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終審法院早前再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刑期上訴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高等法院今日(21日)宣判,維持原判囚15個月。

高院法官張慧玲的判詞指,完全認同律政司一方陳詞,引述終審法院裁定本案中警方因應疫情嚴重發出禁令屬必要及相稱,被告鄒幸彤不能夠以當時疫情不嚴重為理由上訴刑期,亦不能以言論自由作為上訴理由。

張官引用民主派「8.18流水式集會」案上訴庭案例指出,完全認同本案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量刑起點,形容鄒幸彤「無視法紀」和「重複犯案」,於保釋期間干犯相同罪行,原審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所以無理據干預原審判刑,駁回鄒幸彤的上訴,維持原判囚15個月。

2021年警方以防疫為由,就六四集會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申請集會的支聯會提出上訴亦被駁回。其後鄒幸彤於報章和社交媒體發文,於同年6月4日被捕。事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022年1月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鄒不服上訴,高院在2022年12月裁定鄒上訴得直。但律政司終極上訴獲裁勝訴,恢復對鄒的定罪。

鄒幸彤除了煽惑集結案的刑期未服畢,仍有支聯會《國安法》案件須還柙。@

案件編號:HCMA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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