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蔡玉玲車牌查冊案的終審法院判決,運輸署宣布,本月8日起推出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新措施,傳媒查冊等要額外提供書面陳述,由運輸署署長決定是否批准申請。但是新安排引來批評,指由署長決定非常不合適,認為其擁有的「酌情權」無法律規管及客觀定義,是「當終審法院判決冇到」、「無法無天」。
新安排是因應終審法院去年6月判決,裁定真誠的新聞調查,沒有理由被排除在原本車牌查冊申請理由當中的「其它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之外。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5日公布新措施時,稱在新措施下符合查冊的3項條件,包括申請人為登記車主、已取到車主書面同意,或聲明申請人的權益受直接影響;查冊則只可用於7種指明用途,包括保險索償、買賣車輛、賠償或申索、糾正車輛出現在不適用地方、追討費用、法律程序或安全召回。
署長認無廣泛客觀定義
至於新設立的「額外情况」機制,當不符合7種主要情況的申請人若涉重大公眾利益等理由,可作書面陳述;當署長信納申請人獲得車輛登記細節是合法及正當、披露細節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有關資料不會被誤用或濫用,則會批出申請。
但當被問到如何定義「重大公眾利益」,李頌恩稱無廣泛及客觀的定義,要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提出的內容,強調要平衡個人私隱權及其他實際需要,會就個案作個別考慮。
潘志生:或可被司法覆核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退休資深科學家、近年從事法律研究的學者潘志生向本報表示,運輸署必須清楚定義何謂「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以及如何決定是否「重大」。
他說,如果記者以「新聞調查」為由查冊,「是否已符合這個條件(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而毋須解釋和辯解調查內容是否『重大』」; 否則這條新規定便屬於違憲,可以司法覆核。
潘進一步指,《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新聞自由,不受政府干預。《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的個人私隱「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但新聞調查不屬於「無理或非法侵擾」。
潘志生早在蔡玉玲車牌查冊案於去年6月終審勝訴後,撰文分析當時終審法院判詞提到,為防止有人以新聞名義濫用個人資料,可考慮立法「加強車輛查冊申請程序及其規管框架」。潘當時已經認為,「這恰恰是終審法院以規範言論自由為名,侵犯新聞自由的危險提議」。
時事評論員曹家超在其網上節目質疑,如果運輸署發現被查的是「大粒佬」,不能「得罪」,就可能拒絕申請,「現時香港就是保護這些它(政府)想保護的權貴」。
資深傳媒人吳志森在其網上節目亦質疑,如果記者查冊涉及中港權貴,運輸署是否就會認為其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為保存他們的私隱,不批准查冊。他並指,以往政府會尊重法庭判決,依照判詞修改程序;但是今天政府「法院有法院判,我有我的辦法」,是明顯衝擊法治,「遇著紅燈繞道走」。
當局制定新的安排,吳懷疑運輸署署長李頌恩的上級,指示她不用跟隨判決,「目的只有一樣,阻住記者查冊」,於是就祭出無法律規管的「酌情權」,認為這樣的情況「無法無天」、「當終審法院判決冇到」。
吳估計會有記者之後嘗試查冊運輸署可能批出小部份申請,向外界展示有考慮「重大公眾利益」;但是「酌情權」仍然沒有客觀定義,「我說怎樣就怎樣」。他認為此不只與記者相關,如果涉及商業上的盡職審查,質疑是否現時運輸署允許的範圍。香港能夠成為國際金融中心,有賴獨立司法系統、保護私有產權(如不被隨意凍結資產)、資訊自由流通,但是今日上述3項均被摧殘,運輸署此舉更阻礙資訊自由流通及影響商業運作,「如何做國際金融中心?你自己攬炒,無計」。
蔡玉玲鍥而不捨上訴求公道
傳媒往往使用查冊作為新聞報道的佐證。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2020年在,製作元朗「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一周年的專題報道時,發現事發當晚有車輛涉嫌運送武器,並透過車牌查冊得知車主身份。不過同年11月,港警上門拘捕蔡玉玲,並控告她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指她在申請查冊時,申報原因為「其它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是屬於虛報。
事件引來新聞界日常因新聞報道而查冊,卻分分鐘觸犯法律的憂慮。
蔡於2021年被裁定罪成,罰款6,000元,成為香港首宗針對傳媒車牌查冊被起訴及定罪的案件。她兩度上訴後,在2023年6月,終於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當時終審法院認為,言論和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它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外。
新聞界訴求不得要領
蔡玉玲被捕後,記協已經要求在車牌查冊加入「傳媒報道」的選項。在蔡玉玲終審勝訴後,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亦促請政府,理順目前新聞界使用的相關查冊,包括車牌查冊等查證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方便新聞界採訪工作。
但是上述新聞界的要求至今不得要領,當局更引入署長能審批新聞界申請的權力。
記協在運輸署宣布新安排後,於5日發聲明,批評安排無視終院確認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由政務官或技術官僚出任的運輸署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並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亦違反《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居民擁有新聞自由的承諾。記協認為,只要運輸署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份,已足以使用有關車牌資料。記協會就有關議題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的採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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