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政府於去年12月22日起實施車輛登記及領牌新制度。在新制度下,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為其車輛負上責任。運輸署指,一名登記車主因其車輛長期未領牌達約44個月,違反車輛登記及領牌新規定,今日(31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是新規定下首宗被定罪個案。

運輸署對判決表示歡迎,指判決向所有登記車主發出清晰信息,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有責任遵從新規定,及時妥善處理車輛。

自新規定實施起,署方陸續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車主發出通知書。車主必須在發出日3個月內為其車輛領牌、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其後提交證明文件予署方並取消車輛登記,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6個月。

署方發言人亦提醒車主,定罪後如未清繳罰款,署方可根據法庭命令:(一)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二)不處理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它車輛的過戶通知;及(三)拒絕向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它車輛發出車輛牌照。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而未能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

署方也建議,車主可善用運輸署「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閱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日期,並妥善處理未領牌車輛。署方會繼續透過宣傳和公眾教育,提醒車主遵守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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