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3人獲判緩刑。其中7人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部份人獲減刑,但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則維持原判。律政司和7名被告均不服裁決,申請上訴至終院。上訴庭今日駁回律政司的申請,但批准7名被告的申請。
7名申請上訴的民主派人士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
對於律政司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中,要求釐清「組織」的定義及無計劃下帶領遊行是否構成「組織」,上訴庭指有關法律問題早前已獲處理,因此拒絕批許可予律政司。
另外,上訴庭認為7名民主派人士提出的部份問題則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包括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前,應進行相稱性測試,考慮會否影響《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故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早前裁決7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上訴得直,指7人只是舉起橫額,沿著預先安排好的路線到達中環,即使站在隊頭和帶領喊口號,也未必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但上訴庭駁回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獲減刑3至6個月,其餘人則因緩刑期限已過,未有處理原審判刑。
案件編號:CACC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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