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發布煽動刊物案,控辯雙方今年6月底完成結案陳詞,原定今(15日)下午在區域法院裁決,但因應英國樞密院的最新案例,改為陳詞。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聽取陳詞後決定,等待上訴庭就涉及同一案例爭議的譚得志(快必)煽動案的裁決,在其有結果的30日內裁決本案。被告繼續保釋。

英國樞密院最近就一宗發生在千里達的案件,裁定煽動定罪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主控官、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今在庭上指,樞密院上述說法並非樞密院處理該案的重點,只是法官的附帶意見(orbiter dictum),並指香港有2019年反修例事件的「特殊社會情況」,在憲法、法律程序方面與千里達不同,認為樞密院判決不能直接套用到香港。她又指出,煽動罪與《港區國安法》相關,國安法罪行不規定要有煽暴元素。

伍淑娟又聲稱,樞密院判詞詮釋含糊,無法得知在本案究竟是針對物件,即文章;或被告本身的煽動意圖。

郭官回應伍淑娟時表示不同意她的說法,指出香港是普通法適用地區,不可以「純粹話不同地方就不考慮」,樞密院亦是普通法中「最高」的法院。

辯方: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出,樞密院判詞所指的意圖是針對被告,控方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而非僅文章本身。她並引述多宗樞密院同意的案例,強調需避免違反言論自由等權利。

余若薇又引述港英政府在1938年,引入煽動罪的立法文件,證明千里達與香港的煽動法例均源於英國的「範本法例」,認為法庭應採納樞密院判詞。

料譚得志案上訴明年3月判決

郭官最終決定等待譚得志案上訴的裁決後方判決。

翻查資料,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因在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屬1997年後首宗煽動罪的上訴。案件7月在高院上訴庭處理許可申請,譚一方爭議煽動罪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及暴力元素,以及本案設計的罪名須「循公訴程序」進行,只有高院有權處理。

當時法庭聽畢雙方陳詞,表示將於9個月內,即2024年3月或之前頒下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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