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被控在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牆上,寫上「炸死李家超」、「林鄭下台」、「光時」等「煽動」字句。《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今(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拒絕接納辯方專家指被告受自閉症譜系障礙及急性解離症狀影響犯案,裁定他煽動罪成,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待索取感化令、精神科報告及心理報告等,期間須還押。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早前承認案中3項刑事毀壞,但否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行為」罪。

辯方在審訊時,引述精神科專科醫生指,被告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犯案時有急性解離症情況,稱他當時因文憑試放榜成績不好,腦海湧現2019年社會事件的回憶,因此作出不理性的脫序行為。當中塗鴉字句包括「林鄭下台」,但案發時林鄭月娥早已離任特首,字句顯得極不合理。

蘇官裁決時,拒絕辯方專家證人對被告自閉症及急性解離症的診斷。他反駁辯方專家黃重光的說法,只是基於被告父母和老師的傳聞證供,時而表示相關資料經主要照顧被告的母親核實,時而同意資料來自非主要照顧者,令人質疑。在翻看錄影會面片段後,他認為被告行為與常人無異,肯定他由拘捕至錄影會面期間,不受解離症影響。

另外,蘇官認為,塗鴉字句包括「光時」等2019年反修例運動相關的口號,當時反政府人士普遍將責任歸咎林鄭,被告一併提及,並無不尋常之處。

至於辯方指,被告因其精神狀況,易受暗示及順從權威。警員在拘捕他後,威迫利誘他承認因憎恨政府而寫下字句,其證供並不可信亦不可靠。

蘇官指,警員在廁所埋伏,聽到被告進入廁格後發出書寫聲音,並當場檢獲麥克筆並拘捕被告,認為警方已掌握相當直接而具體的證據,並無明顯需要透過恐嚇手段迫使被告招認。另外,被告犯案時㩦麥克筆,是明知只有該類筆方可在廁所的光滑牆壁上書寫,亦曾轉換廁格及急步離開,反映他有風險評估能力,清楚塗鴉字句具「煽動」意圖。

蘇官指,以被告的智力及理解能力,必定知道相關字句的含意,藉此「鼓動反對政府及其政策的情緒」,故裁定被告罪成。

蘇官表示,如果被告一早認罪,可能不會判處拘禁式刑罰,但稱他沒有勇氣承擔責任。因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若感化、社服令報告顯示他未明白其行為的嚴重性,則仍可判處拘禁式刑罰,另會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精神及心理報告。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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