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被指於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作出阻礙港鐵運作的行為,被控公眾妨擾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今日(4日)開庭審理,法官張慧玲最終駁回上訴。

是次上訴案兩名答辯人為連俊雄和郭嘉文。兩人被指於2019年9月連同其他人以非法方式干擾港鐵荔枝角站列車服務,對公眾造成妨擾。原審裁判官施祖堯於2021年5月,裁定連俊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公眾妨擾罪不成立,判入更生中心。郭嘉文則無罪釋放。

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張卓勤今日於庭上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共同犯罪計劃」元素,在法律上出錯,希望發還案件予原審官重新考慮裁決。

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則指,控方原審時從未提出「共同犯罪計劃」原則,若當時提出,辯方盤問方向或有不同,被告亦可能作供,認為律政司的說法影響公平性。答辯方又指,證據不足以顯示各人有干擾列車行駛的共同意圖,例如郭嘉文在車廂外虛晃雨傘,實際上沒有阻擋車門關上。

法官張慧玲質疑,原審時控方沒有說明「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亦沒有提出被告行為如何構成共同行事,反問是否不公平。張官最終駁回律政司的上訴,將擇日頒下判辭。

案件編號:HCMA1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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