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事件34周年,警方以涉嫌破壞社會安寧帶走多人,並於當日在銅鑼灣重兵佈防,大肆截查途經的市民。有人權組織指,部份市民僅穿黑衫黑褲、手持鮮花、亮起手機燈光,都被警方截查,質疑警方的行動缺乏法律理據,並推論警方故意透過任意截查的方式騷擾及阻嚇市民,令他們無法順利及無懼地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整合傳媒報道及公開資料發表報告,提到警方在六四前夕已警告多名社運人士,包括社民連副主席周嘉發、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更對部份人直接表示六四當天不要去維園,或不要在社交媒體悼念。中心指出,根據《公安條例》,不超過50人的集會本身不需事先通知警方,即50人或以下的和平集會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也可自由舉行,質疑警方的行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詮釋《公約》條文時就曾指出,政府不應要求個人承諾或保證不組織或不參加未來的集會。

中心又指,在六四當日被截查的市民中,「至少12人所接受的截查是不合理及缺乏法律基礎的」,部份人僅身穿黑衫黑褲、手持鮮花、在現場拍照、亮起手機燈光、手持電子燭光或蠟燭、打算前往《國殤之柱》原址、派發悼念字條以及手持與六四相關的書籍。

中心指出,法律並不容許警方無緣無故下突然截查市民,高院在去年的「韋秋盈案」中強調,警察不可以任意截查一個人,及在有理由截查一個人時,在情況許可下須將理由告訴該人。中心認為上述12人的行為或所持之物品並無任何威脅性及攻擊性,最多只是與悼念有關,沒有可疑,認為警方根本沒有任何法律理據截查該12名市民,「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警方故意透過任意截查的方式騷擾及阻嚇市民,從而令他們無法順利及無懼地行使其言論和集會自由。」

另外,中心亦關注,由前民主派區議員陳嘉琳創立的雜貨店在宣布派發蠟燭後,遭到多個政府部門上門巡查,更被警方以涉嫌「煽動意圖」為由拆走店外的一幅燭光掛畫。六四當晚,警方更於銅鑼灣拖走一架車牌為「US8964」的私家車。中心批評港府正在以過於寬鬆甚至任意的方式註釋「煽動意圖」罪,並指出煽動罪與現代的人權標準並不相容,但港府至今未就聯合國的建議廢除有關罪行,中心表示失望。

中心又指,警方今年除正式拘捕外,還以「帶返警署調查」限制人身自由,而根據報道,當天被帶走的人,很可能都是被警方強行帶上警車,或是在警方威嚇下非自願地登上警車。

中心發言人促請,警方立即停止以「帶走」為名的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在任何情況下,警方只可在必須的情況,才可拘捕一名市民,而在拘捕以外不可透過任何方式,剝奪市民的人身自由,否則會構成「非法禁錮」。若警方希望市民協助調查,則應清晰地解釋其原因及提出請求,並說明是否協助純屬自願決定。

中心又重申,政府不應濫用「國家安全」的名義,隨意限制市民的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明確指出,以國安為名限制集會自由的條件是,相關限制必需是用以保持國家的能力,以抵禦可信的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的情況。而和平的悼念活動根本不可能危害國安,因此政府沒有基礎阻撓市民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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