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將於今年9月開審。最近,他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國安委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的決定,並要求撤回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申請的決定。
早前,黎智英獲高等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但遭律政司反對,三度上訴均敗訴。隨後,香港政府提請中共人大釋法,規定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同時,Tim Owen的工作簽證亦不獲批。黎智英的《國安法》案件押後至今年9月25日正式開審,預計審訊40天。
今年3月,黎智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院頒令律政司宣布,中共人大於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結果,不會影響法院早前批准黎聘用Tim Owen的裁決。同時要求法院根據《國安法》第47條,就兩項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包括已被批准、承認及註冊為本港執業大律師的Tim Owen,代表黎智英在相關案件抗辯會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相關案件中代表黎智英,會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根據4月11日最新的入稟狀,申請人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為國安委和入境事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律政司。入稟狀指,律政司3月20日存檔的入境處處長誓章披露,國安委曾於1月11日決定Tim Owen如果於國安案中代表黎智英,涉及國安風險,故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的工作簽證。
入稟人黎智英要求高等法院宣布相關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並撤銷相關決定,以及頒布訟費令。黎智英認為,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並不屬於國安委的職責範圍,而是需要特首發出證明書處理,法庭亦有權決定是否取得證明書。雖然《國安法》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是黎認為相關決定超出國安委的職責範圍,故認為可以接受司法覆核挑戰。
案件編號:HCAL5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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