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正就加強規管眾籌活動建議諮詢公眾,諮詢期將於本月20日截止。團體「香港眾籌關注組」昨(11日)提交意見書,強調反對就規管眾籌立法,批評政府拘禁就支援公民運動籌款的機構負責人及公民運動者,引起社會關注打壓公民社會之嫌,認為現行法例商業罪行、反洗黑錢、欺詐罪、慈善團體註冊等法例,已足夠應付關於眾籌的風險,另立規管眾籌法例,只會使公眾對政府更加不信任,無助社會和諧和公民社會發展。
關注組又認為,特區政府應加強公眾教育,針對現有的眾籌風險,使公眾辨別可靠的眾籌項目以免損失,及防範不法份子進行洗黑錢等活動,而非一刀切規管所有籌款項目。
關注組指出,政府擬議規管眾籌的法例內容過於寬闊、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並過度增加警權,將會嚴重窒礙公民社會的發展,對小規模的非政府機構的打擊尤其嚴苛。對於規定捐款人就超過某一捐款水平以上的捐款,推行「實名制」,關注組擔心將帶來私隱問題。
意見書引述去年聯合國「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的專題報告,強調結社自由權不僅涉及成立社團的權利,並保障社團有權自由開展其法定活動,包括使用外國提供的設備,並強調任何透過限制資金以妨礙社團開展活動的措施,都是干擾落實《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結社自由。
另外該報告亦針對反恐和金融秩序,指各國不應以統一方式及先入為主的態度,對待整個民間社會,而是應該基於個別的、可指明的懷疑理由作限制。關注組認為,現時諮詢文件建議的立法內容,將會不合理及不合符比例地,限制公民社會的發展以及市民的相關權利,「明顯違反《公約》及相關人權標準的要求」。
關注組:擬議範圍過於寛闊
關注組進一步質疑,在「公開籌募」和「眾籌」的定義上,是否也要規管日常鄰里之間籌集喜事喪事款項、籌錢為社區的流浪貓狗付醫藥費等。另外政府文件指出所有向香港人籌款的活動都須規管,「是否代表所有全球性的籌款活動都需要向香港政府申請?」質疑法例的實際可行性。
此外,諮詢文件建議豁免眾籌申請的活動的款項,不可用於涉及香港的政治目的。關注組質疑文件對於政治活動的定義糢糊不清,例如宗教團體以宗教理由提出政策倡議、民間充權,或支援在囚人士等服務,「皆可能被指為政治活動,觸犯法例」。
另外,文件只是豁免「現成商品或服務的買賣」,卻沒有明文豁免未完成商品的買賣。關注組指,新科技產品的發明人要首先透過眾籌獲得資金,這類常見的活動似乎不獲豁免,需要在事前申請,認為政府根本無法監管如此大量的活動。
關注組又認為,規管眾籌或令捐款人因擔心誤墮法網而減少捐款,「對小型機構的影響尤其致命」,亦為機構帶來龐大的行政負擔,不少資源緊絀的小型機構「更是首當其衝」。
質疑執法權力過大
關注組在意見書批評財庫局在文件中,以「參考現有法例」為名「暗渡陳倉地」增加警權,指出現行法律,警方查看某人的詳細資金紀錄,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但文件建議打算參考現行《警隊條例》67條,賦予警方權力,向匯集或轉移資金的金融機構,要求取得眾籌活動的資金紀錄及客戶資料。
關注組指出,該條例本身只是要求銀行,向警方交代某人是否在該銀行擁有戶口或保險箱,並無要求銀行提供資金紀錄及其他客戶資料,「即使是根據嚴苛的《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附表7,政府在要求任何人提交資料或物料前,也必須首先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才可行動」;但新的眾籌法例建議,容許警方在毋需申請法庭手令下,就可直接查看市民的戶口紀錄,將會賦予警方前所未有的新權力。
至於財庫局建議當局可「進入及搜查任何懷疑與非法眾籌活動有關的地方,並檢取相關文件及財產」,關注組指諮詢文件故意遺漏現行有關申請法庭手令的部份,雖然國安法下容許警方在緊急情況下毋需法庭手令直接搜查,但政府不應將調查國安案件的權力,「偷偷擴展至所有眾籌案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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