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落敗的候選人,因沒有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各被控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他們今(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溫紹明將案件押後至2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二人獲准保釋。

被告分別是胡健南(44歲,公司秘書)及王鑑賢(38歲,健身教練)。案情透露,區議會選舉於該年11月24日舉行,二人同於當年10月16日遞交提名表格,分別參選東區漁灣選區及環翠選區。胡健南同時為王鑑賢的選舉代理人。

但是選舉事務處於12月29日或之前的法定限期內,未收到二人的選舉申報書,遂於2020年1月中將事宜轉介廉署,廉署隨即展開調查。二人分別於同年向高等法院申請命令,以延後提交選舉申報書。法院分別於2022年8月及9月拒絕向二人批出申請。廉署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上星期落案起訴二人。

案情透露,二人均承認沒有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胡健南聲稱他以為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目的是為申請選舉資助,由於他未能取得足夠票數以申請選舉資助,因而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

王鑑賢則聲稱不知道有關規定,並把所有選舉工程事宜交由選舉代理人胡健南處理。

辯方求情時,稱二人坦白認罪,在調查過程亦合作,涉及的選舉開支只是約5,000元,事件中沒有得益,亦沒有動機干擾選舉,承諾不會再犯,希望裁判官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翻查資料,二人參選時的政治聯繫均為「柴聯體育會」,參選的5點政綱亦完全一樣。胡健南在該次選舉中最終只得30票,敗於取得3,814票的民主派徐子見。王鑑賢最終得39票,敗於取得3,412票、報稱「獨立民主派」的吳卓燁。

案件編號:ESCC222、223/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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