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4人,涉轉發2019年11月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資料,違反匿名令及法庭起底禁制令,律政司控告4人藐視法庭,早前向高院提出申請。法官高浩文今(24日)批出交付許可。但法官在判詞中關注,案件由警方完成調查至控方申請交付許可,已相距約20至28個月,出現檢控延誤。律政司一方認為,有關延誤不影響答辯人的抗辯,惟遭法官反駁指,若不盡早處理,或構成濫用程序。
申請人為律政司;擬答辯人為黃之鋒、曾子成、李柏納及王國樑。事源於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起頒布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起底」警員。而同年11月11日,西灣河有警員向示威者連開三槍,涉案警員及其家人獲批匿名令。判辭引述案情指,黃之鋒於2020年8月16日在Facebook轉載連登討論區帖文,內文公開開槍警員及其家人的照片、個人資料,寫有「我地老豆係殺人犯」,帖文獲4千多人按下回應,有傳媒報道黃涉違反禁制令後,他翌日刪除了帖文。
而曾子成、李柏納及王國樑亦在Facebook發佈及轉載帖文,附有開槍警及其家人的照片及個人資料,前兩人於2020年6月24日被捕。其中曾涉及3則帖文,寫上「X街冚家鏟死全家」等,其在警誡下承認發帖,認為匿名令不合理,於是發帖表達不滿。李在警誡下稱,希望其他人記得開槍事件,才轉載有關新聞;王則於2020年1月9日被捕,警誡下稱忘記有否轉發帖文,兩人均承認為涉案帳戶的持有人。
律政司一方承認,本案可盡早處理,但解釋指過去兩年案件繁多,重申本案無濫用法庭程序。但法官直指,控方根本無解釋延誤的原因,重申一旦案件出現足夠的證據,便應啟動檢控程序。律政司又指,針對4人的證據強烈,有擬答辯人具影響力,法官反駁稱,律政司更理應花多資源先處理本案。法官認為,審視本案的證供後,律政司或會勝訴,延誤的影響亦可在聆訊時處理,故向律政司批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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