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無打疫苗的市民,不滿政府在2月強推「疫苗通行證」,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被拒。他不服上訴,上訴庭今(10日)駁回,並頒令他付訟費。判詞指上訴人沒有在表格上,正確列明所尋求的濟助,此外在其上訴通知書中,並未能指出原審法官判決有任何法律上錯誤之處。
據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及林雲浩頒下的判詞,上訴人鍾宋旺在2月提交的司法覆核申請表格,「所尋求的濟助」一欄陳述如下:
「 1) 生死有命、因果自負、共同生存、天清地寧、
2) 凡事守舊、正法傳世、非勝非敗、和平共處、
3) 國恩難報、忠孝難全、大逆上告、乞求請罪、
4) 明月光潔、日理萬機、辛勤為政、舉任賢能、
5) 慈悲燈明、彰顯正理、全速護主、忠義愛國。」
上訴庭判詞指,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的通知書須載有「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由於上訴人並沒有陳述任何在法律上認可的濟助,因此他的申請並不符合規定。另外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中,並未能指出原審法官陳嘉信的判決,有任何法律上錯誤之處,「單是這個理由,已足以顯示本上訴應被駁回」。
判詞又指,即使假設上訴人希望透過司法覆核得到的濟助,是取得法庭命令,判決《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無效,也必須在申請文件中,陳述他的理由,認為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不應需費勁地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
判詞續稱,上訴人分別於本年6月2日及8月5日存檔兩份傳票,包括提交新文件及申請禁制令,但未有提供任何法律理據支持。除非在特殊情況之下,上訴人一般不可在上訴時提出新的證據或理據,因此上訴庭拒絕許可上訴人提交新文件。由於沒有有效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上訴人就禁制令的申請自然也缺乏基礎。因此上訴庭撤銷上訴人兩份傳票。
質疑「疫苗通行證」侵害市民不打針權利
鍾宋旺2月申請司法覆核時,建議答辯人為行政長官辦公室,有利害關係各方為申請人本人、他的父親、香港巿民、香港特區政府。
入稟狀指,政府推行的「疫苗通行證」將於下周四(24日)擴展至多個處所,屆時進入指定處所要先接種一劑疫苗。申請人認為,是否打針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政策實施後,不打針的市民不能進入公共場所,是侵害市民不打針的權利,認為強迫打針是違法和違憲。
申請人指,措施會令「打針」和「不打針」的人待遇有不同,認為是在制度上有歧視,亦會造成市民之間的分化。
他認為,無論是否打針都有可能染疫,抗疫的重點應是免疫力,是否接種疫苗不可作為「絕對標準」判斷市民的健康狀況,單方面強推疫苗政策只會為社會大眾帶來負面問題,要求取消「錯誤」的疫苗政策。
案件編號:CACV9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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