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被停職的24歲前男警胡兆俊,被指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間,於7宗案件中偽造證人供詞,又訛稱相關案件的受害人不再追究,被控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今日(1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押後至12月8日再訊。被告獲准以5千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不得接觸控方證人,須居於報稱地址,並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被告胡兆俊(24 歲),被控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之間,身為警員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該公職時,與7宗案件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被告被指於一宗盜竊案中,指示被捕人兒子欺騙警方,稱被捕人於葵涌醫院留醫,又向其兒子偽稱受害人,即百佳超級市場,願就案件和解以獲得全額賠償、又向屈臣氏職員作虛假陳述,指被捕人將以警司警誡處理、亦於調查報告中偽稱,證人已確認百佳不會追究被捕人。同時,胡兆俊亦被指偽造證人口供、向總督察偽稱被捕人於葵涌醫院留醫,證人已錄取口供且百佳不追究事件。
被告另涉嫌於2宗襲擊案和1宗使用虛假文書案中,3度偽造證人口供,又聲稱其偽造的口供由3宗案件的受害人黃達睦、受害人父親陳偉豪和證人吳俊文提供、亦涉嫌向總督察偽稱已錄取口供。
被告又被指於2宗襲擊案和1宗盜竊案中,在調查報告作虛假陳述,指其中一襲擊的受害人女兒黃曉杭確認受害人不就事件作追究、又虛假地陳述另一襲擊案受害人黃展宏和盜竊案受害人譚名倩不就事件作追究、更3度偽造證人口供,並向總督察偽稱已錄取口供。
案件編號:STCC 2844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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