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在公眾場合高叫「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早前提出上訴,是首宗涉及《國安法》判刑後上訴的案件。高院上訴庭今(3日)頒下判詞,認為原審法官判刑過重,裁定馬俊文上訴得直,改判監禁5年。

上訴爭議在於案件情節是否「嚴重」。上訴方認為,即使馬叫喊「光時」等口號,但沒有預謀犯案,口號流於空泛,無實際行動。律政司一方則指,馬多次犯案,且毫無悔意,認為屬「情節嚴重」。

上訴庭在判詞指,本案雖然屬「情節嚴重」,但屬當中較輕的一類,量刑應貼近最低刑期的5年,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以6年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上訴庭以5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原審法官以被告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的決定,上訴庭不加干預,因此總刑期是5年。

上訴庭表示,《港區國安法》及其有關處罰條文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而《港區國安法》沒有界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案件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所以適用本地判刑法律原則。上訴庭認為,在界定案件情節嚴重性時,需以案件整體實際情況而定,借鑑普通法的「煽惑罪」,重要的是犯案者的行為及其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

另外,上訴庭不認同原審法官以「沒有悔意」作為界定本案「情節嚴重」的一個原因,認為是否有悔意和案件情節是否嚴重並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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