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稱自己於2019年8月時,在旺角街頭等待過路期間被一群黑衣警察無理毆打,最後需停工半年。他同年入稟區域法院,指警察的行為侵犯他人權,亦構成酷刑對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160萬元,案件今日(21日)於區院開審。

入稟方蕭志雄於案發時為50歲,於旺角區居住,職業是自僱的運輸工,替大陸顧客把貨物運往香港,月入2.5萬至3萬。他並無律師代表,自行處理案件。

蕭指,他於案發當晚前往順天村紀律部隊宿舍運送傢俬後,乘巴士到旺角,於旺角道彌敦道交界等待過馬路時被警員襲擊,警員其後再他拖至馬路邊,由途人救起送院。事後,他的左腳腳踝受傷,令他停工大約半年,損失約16.5萬的收入。

律政司代表盤問蕭志雄時,指案發當日蕭曾向救護員遞上身份證,但病人資料表格上,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等都填上不詳。蕭回應指,他當日有出示身份證,但不清楚救護員有否紀錄。

律政司代表又質疑,蕭志雄並沒有向醫護人士陳述早年他左腳曾有骨折,頭和手都有舊患的情況。蕭回應指,當時有向醫護交代左腳曾扭傷。

蕭志雄求診時傷處有極為疼痛,有醫生建議他留院,但蕭堅持先到警署投訴警員。律政司一方質疑蕭有誇大之嫌疑。蕭則指受傷當刻真的非常痛,否認誇大。

蕭志雄於入稟狀指,自2014年的秋天起,已有無數警暴情況發生,本案只是其中一個典型例子。律政司一方質疑,蕭對警員持壞印象,「其實你係咪好唔鍾意警員」,蕭否認。蕭指,入稟狀部份由之前律師所寫,但否認對警方存有偏見。

律政司一方又指,蕭稱當日至少遭3至4名警員襲擊,但於申索書僅寫上「拳打腳踢」,質疑蕭誇大被襲情況。

蕭志雄指警員當時身穿黑衣和黑口罩,而律政司代表亦質疑,蕭未能確定是被警員所襲,因當時的遊行人士也穿黑衣。而蕭就稱當日看不到遊行人士。

案件將於明日續審,律政司將傳召兩名警員作供。

案件編號:DCPI 33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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