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反送中運動其中一次「全港大三罷」期間,交通警在西灣河開槍案,中槍者周柏均(「熊仔餅」)與另一男子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警槍、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3罪。案件昨(26)日在區域法院完成控辯雙方結案陳辭,於8月29日裁決。

被告周柏均(21歲)及胡子鍵(20歲),被指當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的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警員A(即開槍的交通警),及企圖劫去A的警槍。周另被控企圖從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辯方代表周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質疑,警員A供稱「從未做過真正嘅打暴動」,現場片段見他表情驚惶失措,認為他或經驗不足,「對咁嘅大場面有啲過度敏感」,才以為被告撥開手槍的動作為搶槍。案件將於8月29日裁決。

控辯雙方爭議,周柏均兩次手部的動作是否搶槍。控方回應辯方的書面陳辭,稱警員A證供及現場片段顯示,他是見到周柏均揚手後才開槍,A提到當時的氣氛,指現場周遭有人手持武器、虎視眈眈,兩名被告「步步進逼」,二人都有嘗試搶槍。辯方則認為,周第一次手部動作,是撥開指向他的手槍;第二次手部動作,引述A稱是周中槍後,以雙手抱住自己。

控方又指,胡子鍵亦有意圖搶槍,警員A證供指胡「捉住我右手手腕同槍嘅位置」,代表胡的大律師吳維敏回應,胡只碰到槍,並沒有搶。

至於阻差辦公,控方案情稱,A打算制服行近的白衫男子時,遭兩被告和灰衣男子前後夾擊。胡子鍵沒作供,但警誡下曾提及,見警員A抓住白衫男子,之後聽到槍聲,令他左耳耳鳴,隨即伏在地上,試圖從警員處搶回白衫男子但不果。辯方胡只是為保護白衫男子。

另一爭議點,是警員A開槍是否使用過份武力。控方提到,法庭早於開審時裁定,《警察通例》和警方內部武力指引不適用本案,即使有關,都因「公眾利益豁免權」毋須披露。故法庭只需按《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審視警員使用武力「是否合理並必須」。辯方稱,當要審視警員應行使的武力程度,卻因控方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控方不披露警方行動細節,形容辯方如同「蒙埋雙眼打擂台」。

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反送中運動其中一次「全港大三罷」,亦有人呼籲「黎明行動」,在清晨設置路障堵塞各區交通樞紐,包括阻塞隧道、港鐵站出入口。當日早上,警方在西灣河清場期間,一名交通警在未有預警之下,近距離對手無寸鐵的21歲學生周柏均連開3槍,其中一發子彈擊中其腹部。周一度情況危殆,後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警槍及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

開槍的交通警獲法庭頒令匿名,以「警員A」代表。法官去年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周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案件原安排今年3月21日結案陳辭,因疫情延期至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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