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近日修例指出,任何物品包括動物,如可能受指明傳染病感染,主人都須按指示交出,否則可處罰款、監禁。有市民批評港府做法「離譜」,漠視動物及主人權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今日(18日)發聲明表示。除少數動物(如貂鼠和倉鼠)種類外,現時並未有證據顯示受感染的動物(如貓狗)會把病毒傳染給人,預計要求寵物主人交出寵物的機會不大。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規例》),如衞生主任有理由相信,任何物品(包括動物)受指明傳染病感染,或可能曾受指明傳染病感染,該衞生主任可命令就該物品執行任何疾病控制措施,或將該物品銷毀。政府近日對《規例》作出修訂,包括訂明有關物品(包括動物)擁有人須按衞生主任指示交出物品,並把不遵從有關指令訂明為罪行及引入罰則。

漁護署表示,就中共病毒而言,除少數動物種類(如貂鼠和倉鼠)外,現時並未有證據顯示受感染的動物(如貓狗)會把病毒傳染給人類。因此,人類經由動物感染病毒的機會非常低,在這情況下,預計需要行使相關權力,要求寵物主人交出寵物的機會不大。

但若有充分科學證據顯示有動物把病毒傳染人類,例如年初發生倉鼠將病毒傳染給人類的個案,衞生署及漁護署便會審慎考慮使用有關權力,處理有關動物,以防止病毒擴散。

對於屬哺乳類動物的寵物,如其主人為確診者或其密切接觸者而需留院治療或前往檢疫中心隔離,若沒有證據顯示有關動物會在受感染後將病毒傳染給人類,漁護署會繼續採取一直沿用的方法,即在取得主人同意後,將有關寵物送往新界南動物管理中心接受檢疫隔離及獸醫學監察。

漁護署指出,期間,漁護署人員會照顧有關寵物,亦會按其健康情況作特別安排,同時會按情況為寵物抽取樣本進行病毒測試,當病毒測試結果呈陰性反應及獸醫學監察結果滿意,漁護署會安排主人接回寵物。除了交由漁護署處理外,寵物主人亦可安排親友代為照顧其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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