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抗爭者在多區發起集會,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法官李俊文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裁定11人罪成,1人罪脫,押後至3月4日判刑。法官稱案發現場如「小戰場」,但各被告沒有離開,並指其中一名被告作為救護員,是以支援形式作鼓勵。至於罪脫的被告則因沒有穿戴防護裝備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表示,案發時現場有大批抗爭者與警方對峙,設置了路障及在地上掘出了磚頭,認為各被告所在的位置是抗爭者的重要據點,案發時猶如「小戰場」,但各被告沒有離開。

法官續說,12名被告中有10人身穿黑色衣物及防護裝置,認為他們在場是與抗爭者共同進退壯大聲勢,裁定他們罪成。至於另一位當日在場、擔任急救員的被告,法官指他以支援及後盾方式鼓勵抗爭者,形容他如同「軍隊的救援兵」,裁定他罪成。

第十二被告黃碧蓉,法官認為雖然她出現在案發現場可疑,但她僅身穿黑色上衣、裙褲及帶著一個斜孭袋,沒有穿戴防護裝備,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有2名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指他們的鐵鎚及雷射筆收於背囊內格,不容易取出,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3月4日判刑,多名被告聞判後抱頭痛哭。

12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2歲)、鄧有釗(17歲)、方銘(19歲)、楊泳儀(20歲)、卓巧珠(19歲)、郭晞桐 (18歲)、鄧茜芸(23歲) 、戴珮玲(20歲)、王明佑(22歲)、伍祖儀(23歲)、劉智峰(24歲)及黃碧蓉(23歲),他們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即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方銘及王明佑另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分別管有鐵鎚及鐳射筆。@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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