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龍少泉涉嫌在2016年購入一單位時,訛稱單位是供家人自住,向政府及銀行騙取逾600萬房貸,早前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法官沈小民今(29日)在區域法院判處被告監禁18個月,並須於21日內歸還116萬元租金收益。
法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在於被告身為執法者,卻以欺騙手段作出虛假文書及聲明,干犯嚴重的刑事行為。法官又指,政府的「購屋貸款計劃」已相當優待,容許龍少泉申請政府貸款和銀行按揭購屋讓家屬居住,同時不用遷出宿舍,只須遵守不能出租的限制,批評其行為並非出自「需要」而是貪心。
兩項欺詐罪均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官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願意歸還犯罪得益,其家人和朋友寫信為他求情,每罪分別減刑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監18個月,被告另須於21日內歸還約116萬元租金收益予政府。
龍少泉早前自辯時稱,自己遞交申請表時沒有細閱《公務員事務規例》,不知道不可以將單位出租。不過,法官不接納被告的說辭,指被告作為資深執法人員不可能把嚴肅的聲明視作信口開河,必然知道單位不能出租,認為他蓄意隱瞞及詐騙。
龍少泉(55歲)被控兩項欺詐罪,指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向庫務署申請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他於同年11月30日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沒有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的租客已簽訂租約,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向他發放約210萬元貸款。
他另被指於同期向滙豐虛假地表示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並將交易完成時取得該單位空置管有權,意圖詐騙並誘使滙豐向他發放390萬元按揭貸款。@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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