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日前公佈「港版國安法」部份草案內容,聲稱行政長官可指定若干法官處理相關案件。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稱做法無損司法獨立。大律師公會再次重申做法史無前例,將會削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獨立。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報章撰文,表明行政長官不適合自行選擇法官,又指中央機構行使管轄權,會破壞香港的獨立司法權力。
林鄭月娥昨早於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稱「港版國安法」無損司法獨立,並不點名反駁大律師公會「孤陋寡聞」。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重申《港區國安法》草案指,行政長官應當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令人憂慮。若落實有關安排,將會是史無前例,並且將會削弱香港的司法獨立。
大律師公會表示,根據《基本法》第 88 條,行政長官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是按本地法官、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所組成的獨立委員會(即司法 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任命。不同的案件由各級法院領導(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分配予各法官。在現行制度下,特區政府的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並不會自行指定 或指派個別法官負責審理某類型或某宗案件。「港區國安法」違背了《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並會對香港特區的司 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
李國能:法官任命 不受行政機關干預
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報章撰文,表示很不幸,「港版國安法」部草案條文至今未公佈。不過,值得留意的是,草案的說明稱「國安法」將遵守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也沒有建議設追溯力。
李國能強調,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這會損害司法獨立。根據《基本法》,特首應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建基於他們的司法及專業才能,法官會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司法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審理案件的法官,不應受行政機關的任何干預。特首欠缺知識和經驗自行挑選法官,而且特首將擔任「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並不適合指定由誰來審判案件。李國能表示,如果以上觀點不被採納,特首至少應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去選擇法官。
草案說明又稱,中央機構會在特定情況下對少量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他表示,中央行使管轄權時,有關案件會在中國大陸處理及審理,被告無法享有香港司法程序的保障。「雖然這個管轄權只會在最例外的情況下行使,這仍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陳文敏指特首有角色衝突
林鄭月娥早上亦稱,指定一些法官去做某一類案件並非罕見,很多裁判署,譬如在土地審裁處,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其他的成員都是行政長官委任的。勞資審裁處亦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名或是多名審裁官,專門處理這類勞資糾紛的個案。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以書面回覆香港電台查詢時表示,勞資審裁處是審理民事案件,不涉及政府,法官亦無權判刑事懲罰,根本不能與「港區國安法」相提並論。特首的做法亦非任命法官,而是指派特定法官審理特定案件,因政府在有關案件中是訴訟一方。特首日後擔任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有明顯角色衝突,特首認可的法官才能處理國安案件,會令人對司法獨立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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