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性罪行法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已經於本月5日結束。香港大律師公會公布,其早前已經提交意見書,當中同意新增「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但認為須同時加設保障措施,確保審訊公平。另外,公會認為應擴大性罪行定罪之前,匿名保護申訴人和被告的身份。

公會指出,考慮到性罪行的污名,給予原告和被告雙方匿名權,將最大限度地減少偏見;在定罪前為被告提供身份保護,並不會以任何方式削弱對申訴人的保護。公會表示,網上媒體日益普及,加上公眾對「起底」的憂慮普遍存在,最初拘捕消息所留下的數碼足跡,往往會永久留存,其影響甚至可能遠遠超過被告獲判無罪的消息。

公會認為,定罪前的匿名權是一項相稱的措施,其限制僅屬暫時。具體而言,應考慮被告的匿名權究竟應交由法官按個案酌情決定,抑或應透過法例明確確立為一項自動享有的權利,同時保留司法機關在符合公眾利益,或為鼓勵其他受害者挺身而出而有必要時,解除該限制的酌情權。

「大致同意」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就「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公會指此儘管並不屬於是次諮詢範圍,但在邀請之下,審視香港及海外普通 法司法管轄區法例的發展後,大致同意建議引入。

公會表示,此法例需確保不會損害被告的權利,「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應作為最後手段,僅在虐待的性質使兒童受害人的證供,無法合理地具體化為個別控罪時方可使用,換言之,在證據足以支持提出具體及個別化的控罪時,控方應提出實質罪行的控罪,而非訴諸「持續性侵犯兒童」罪。這項補救措施的原則應直接載於法例中,或至少載於律政司司長正式發出的檢控指引內。

公會又認為,控方不應就相同行為,同時提出持續性侵犯控罪及涵蓋相同行為的實質罪行控罪,應二擇其一。立法時須清楚列明兩類罪行屬不同的獨立罪行,不得視為法律上的交替控罪,避免控方在舉證完結後更改檢控基礎,令被告難以準備及應對案件,認為對被告而言將會較為公平。

公會支持在提出「持續性侵犯兒童」檢控前,先取得律政司長同意,並制訂及公開檢控指引,訂明何種情況才適宜援引「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包括至少規定控方必須先考慮提出實質罪行控罪的可能性,並在認為不宜採取該做法後,才可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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