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院會13日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做法》修正案,除了把竊取營業秘密資訊納入偵防工作重點之外,也大幅提高刑責,若替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蒐集、竊取、洩露、交付情報來源,將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調整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終身追訴。

為符合國家情報工作實務需要,強化國家安全,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國家情報工做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蔡適應、陳曼麗、羅致政、劉建國、吳琪銘及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等人都有提出草案。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範,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除了納入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也包括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蒐集、竊取、洩露、交付或其它不正當方法取得的營業秘密資訊。

另外,修正條文明定,海洋委員會巡防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構),於主管的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三讀通過的《國家情報工做法》規定,若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份、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資訊,給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原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改為終身。

若是洩漏其它應秘密資訊,原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法加重為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刺探、蒐集、洩露、交付非秘密資訊者,則從現行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現職或退、離職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蒐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原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調整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修法也通過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1/2。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款。

法案三讀後,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此次修法將近1年研究與溝通,終於完成修法,這是保障台灣民主的自我防衛機制,讓台灣民眾在不受威脅情況下安居樂業,並向世界宣告台灣不只是民主愛好者,對間諜行為也有遏阻做法。他強調,本會期對國防與國家安全而言,是高效率且長足進展的會期,期待接下來「反滲透法」草案也能順利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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