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反送中」民眾以「和理非」方式表達訴求,每晚大約10點左右到達各區,連同街坊一齊唱歌並叫口號後「快閃」離去。12日晚一批市民在香港仔鴨脷洲邨利澤樓近巴士站對開空地唱歌及叫口號之際,疑遭裝有腐蝕性液體的玻璃樽和膠樽從樓上擲下,眾人避走不及,惟6男女被濺傷。
事發於12日晚大約10時許,警方接獲多人報案,指疑有腐蝕性液體從鴨脷洲邨利澤樓上墮下,大批警員到場後於現場檢獲玻璃樽碎片及兩個膠樽,懷疑與案件有關,初步懷疑樽內液體為通渠水。案件被列為高空墮物,交由西區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
事件中4男2女年齡介乎17至26歲者面部及手腳等處被濺傷,有街坊幫他們用生理鹽水及樽裝水沖洗並包紮,之後1人拒入院其餘5人被送往附近的瑪麗醫院。事件中暫未有人被捕。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A「管有腐蝕性物品」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管有、保管或控制足以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腐蝕性液體,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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