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警民衝突案,10被告暴動罪成,9人昨日分別被判囚2年4個月至4年3個月,1人則被判入教導所。
10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各人早前分別被裁定暴動、刑毀和襲警等罪罪名成立。法官郭偉健在判刑前強調,法庭要以保護公眾利益為大前提,被告的個人因素是次要,法庭不會考慮被告的政治信念,亦不會加入政治辯論。
法官指,19歲的首被告莫嘉濤罪行嚴重,雖然他犯案時只有17歲,但他主動向警方防線投擲物品,刺激群眾向警方投擲物品。若只判入教導所不足以反映他的刑責,並會發放錯誤信息,令人以為年輕人就可為所欲為,故判他監禁4年3個月。同樣19歲的第十被告葉梓豐,法官指認同律師求情,考慮到他年紀輕,希望他早一點出來改過自新,判他進教導所。
案中最老的被告、72歲的陳和祥,法官指他曾3次擲磚,但考慮到他年事已高,且沒有案底,扣減部份刑期,判監3年5個月。其他暴動罪成的7名被告中,分別被判監2年4個月至3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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