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聲音影像無所不在,身為教師,免不了蒐羅各類資料製作教學材料,當中必然涉及有關版權問題。身為家長,面對日益發達的互聯網,要如何保護自己孩子的作品的網絡版權?香港教育局去年修訂了《使用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常見問與答》,新增了部份有關網絡版權的內容,供教師與家長參考。 過去,學生的作品或貼堂,或刊登在學校刊物上,展現形式比較單一。但在如今的多媒體時代,學生的作品不但創作多元,而且很容易進行編輯,甚至能將學生的作品製作成互動遊戲,存放於學校的內聯網、學校網頁及Facebook,讓學生進行自學。
面對這個情況,教育局表示,學生作品(例如作文/畫作)亦受版權條例所保護。如學校希望複製、刊登、發佈或改編學生的作品,最好預先獲得學生/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避免侵犯版權。但複製作品是為教學用途,根據《版權條例》第41A及45條,為教學目的而設的版權豁免可能適用。
另外,教育局還提醒,除在教材中使用獲授權的學生作品外,學校可從互聯網的可靠網站如「共享創意」網站(CC)(http:// creativecommons.org/)下載一些免費的美工圖案使用。在使用「共享創意」授權條款特許的作品時,只要遵守「共享創意」的相關使用條件,不會構成侵犯版權。
而有關教師於課室使用YouTube影片作教學用途,根據《版權條例》第43條,容許學校於校內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包括YouTube影片)供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觀看,不屬侵犯版權。但是學校希望上載有關學生於課堂及活動中所拍攝的相片或錄像短片至學校網頁或YouTube,校方需要預先得到學生/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每位出鏡學生的同意書。
而學校上載以版權音樂作配樂的學生活動錄像至學校網頁或YouTube,則涉及該音樂版權問題,除有版權豁免適用,否則未得相關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權下使用,即屬侵犯版權。建議學校在使用背景音樂時,應先諮詢音樂版權機構,例如香港作曲家及作詞人協會(CASH),以獲得許可使用及複製有關版權音樂作品。另外在學校的表演中,需預先得到表演者及音樂版權持有人的同意下,方可攝錄、複製有關錄製品、向公眾發放或向公眾提供(如透過互聯網)複製品,否則屬侵犯版權擁有人/表演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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