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整體經濟效率可豁除
本欄早前介紹了各類豁除及豁免於《競爭條例》限制的情況,但皆是指有關的申請程序及原則。另一方面,無論是據第一行為守則還是第二行為守則,皆沒有硬性規定業務實體必須先行申請,才可以展開商業上的有關活動。現實的情況往往是相反的,即只要業務實體經過研究,肯定有關的商業行為,縱使有違競爭原則,但符合《競爭條例》附表一所列條件的協議,均會自動受惠於就有關提高整體經濟效率協議的一般豁除,而無需競委會任何事前決定。
換一個說法,第一行為守則不會適用於符合附表一的特定情況。亦所以,協議的經濟效率的評估會在《競爭條例》附表一第一條下進行,而非在第一行為守則下進行,所以業務實體的經濟學者及律師,要自行評估有關的經濟行為是否符合可豁除及豁免的情況。
附表一授予以下一般豁除(general exlusion):
(一)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
(二)遵守法律規定;
(三)合併;或
(四)影響較次的行為。
簡單地說,一個協議表面上就算有違競爭,涉案的業務實體或行業可自行評估其行為是否符合第一行為守則的要求,並在可能隨時出現的法庭法律程序中以應得到豁除或豁免作為「抗辯」(defence)。附表一的作用是提供了評估框架。
上述一般豁除之中,以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一項最為普遍而重要。這項豁除受限於若干累加性條件,必需要滿足所有相關條件,才能將某項協議排除在第一行為守則的應用範圍之外。
附表一的豁除指守則將不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協議;這是指協議對改善生產或分銷有貢獻,並同時容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所帶來的利益;或對促進技術或發展有貢獻,並同時容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所帶來的利益。
還有更進一步的條件,指不能施加一些限制,該些限制對上述一段的目的不可或缺;亦並不令有關的業務實體能消除競爭。
我們可以歸納為四大條件,這四大條件符合了的情況下,協議就可獲得法律上的豁除:
(一) 協議對改善生產或分銷,或促進技術或經濟發展有貢獻,同時容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所帶來的利益。
(二) 第二條件:是消費者能公平地分享經濟效益。
(三) 第三條件:協議並不對有關的業務實體施加並非不可或缺的限制。
(四) 第四條件:協議並不令有關的業務實體有機會就有關貨品或服務的相當部份消除競爭。
本欄將陸續介紹這四大條件,但先提醒兩個特別的要點。一是競委會會嚴格解釋這些一般的豁除,而希望受惠於此豁除的業務實體將要負起舉證的責任,證明所有適用於此豁除的條件均已滿足,競委會將附表一第一條視為抗辯理由。二是業務實體還是可以據第9條向競委會提出申請,要求作出有關協議是否可獲豁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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