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限制轉售價格有違競爭


文/黃覺岸

大家購物之時想講價,曾否碰見店員告訴你,因為代理商不准他們平售貨品所以不能減價賣東西給你?這就是有關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Resell Price Maintenance),自然理應視為有害競爭的行為,會引起《競爭法》下第一行為守則的關注。

限制轉售價格在很多方面會妨礙競爭:

(一) 這會令到供應商(suppliers)各競爭對手加強合作,因為市場價格十分清楚。

(二) 減低供應商對分銷商(distributors)減價的意欲,亦減低分銷商減低批發價(wholesale price)的意欲。

(三) 固定價影響了同一品牌(intra-brand)在不同分銷商之間的價格競爭。

(四) 限價會影響新的市場參與者的出現,例如不會以折扣吸引更多顧客的分銷商。(discounter distrubutors)

(五) 若然限制轉售價格是由有市場權勢的供應商推行,具有趕走小供應商的作用。分銷商更樂意推銷有限制轉售價格的產品給消費者。

虛構示例:NailCo是一間釘子和螺絲的製造商,專門製造用作DIY和建築用途的標準釘子和螺絲,NailCo透過多間獨立零售店在港銷售其產品。NailCo要求每間零售店均按照其列明的價格銷售產品,NailCo提出其固定價政策的理由是為確保市場有序,以避免顧客因全港各區出現不同價格而感到無所適從。亦指這樣安排會為零售商帶來合理的利潤。

競委會將會認為上述的安排有害競爭。NailCo的理據不大可能滿足《條例》中附表一的條件。(為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而設的一般豁除的條件)價格競爭是《條例》所訂立的制度的重心目標。

若供應商只是向分銷商建議轉售價格(Recommended Price),或者要求經銷商接受最高轉售價格(Maximum Price),一般而言,不會被視為具有損害競爭之目的,但若包括建議轉售價格或最高轉售價格的協議,則大有可能違反競爭法例。

虛構示例:一間知名糖果產品生產商希望在香港引進一系列已在亞洲其它地區相當成功的「K-Pop」糖果產品,雖然現時於香港的供應份額少於5%,但該生產商期望新的產品系列能成功打入香港市場。鑑於其它產品競爭品牌的零售價為港幣$6至$8,為了訂定較低的售價,該生產商要求其香港零售商一律以港幣$5的售價銷售其產品,以配合該生產商所準備的「一口價5蚊」的市場推廣口號。

上述固定轉售價格的協議可能會具有損害競爭之目的。上述協議會削弱獨立零售商給新產品訂定更低價格的能力。

就算如此,若有關各方可提供在《競爭法》附表一第一條下經濟效率的證據,而固定轉售價格僅限於較短的優惠期間,這種做法可能被視為幫助新產品在市場立足的重要措施,該固定價格可鼓勵零售商採購該產品,透過促銷活動提高銷量,從而擴大整體需求,優化市場上的分銷,可以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所帶來的利益。為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一般豁除可能適用於這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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