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資料交換」與「集體杯葛」違法


文/黃覺岸

再介紹其他可能影響競爭的行為,當中「集體採購」(joint/group buying)可能被視為英特爾的變種行為。這是指業務實體之間經合約的安排,集體採購貨品,從而獲得較低的成本價。表面看這類協議有問題,但第一行為守則明言不會視有關協議一定會是有害競爭的。原因也簡單,因為集體購買可令採購市場上的價格和成本交易下降,較小的業務實體可更能與大的企業實體競爭,自然是更有利消費者的利益及有利於競爭了。

虛構事例:香港的100家小型零食零售商和街市檔位組成一個集體採購組織。採購組織成員約定從該組織購買市場和銷售市場的一小部份,而兩個市場皆有強勁的超市為競爭對手,由於有大型超市的競爭者左右,競委會將不大可能視這類採購安排為有害競爭的。

「資料交換」(exchange of information),這種在業務實體之間進行的行為當然可以令大家知道競爭對手的市場策略時,則資料交換可以有害競爭,例如方便了大家進行合謀定價之時。

但交換資料若然公開進行,以致各方包括消費者皆有可能接觸資料的渠道,則較小可能有損害競爭,反之更能產生經濟效果。

虛構示例:帆船業者協會向會員收集和發放有關各自擬訂未來價格的資料,當中包括特定航線的訂價資料。該資料不向公眾公開,而是協會會員在進行季節性價格調整前傳閱。競委會將視這類安排為有害競爭協議或經協調做法同一類別。

另一虛構事例:香港有五間小型雜貨供應包裝生果的供應商。供貨需求會隨季節變化和各雜貨店的地址不同而有所不同。各供應商經常生產過量未售的生果,亦因而大量會壞掉。為了解決這問題,供應商請了市場研究公司,負責每天整理未售的生果資料,並每周在網上公佈未售生果的資料。各供應商因而可透過這類數據更準確預測需求,但不能分解數據以識別個別競爭對手的資料。就這類資料分享而言,競委會將不大可能視之為具有損害競爭的效果,一來資料屬歷史性,二來這類資料交換符合附表一第一條的要求。(增加經濟效益)

「集體杯葛」(group boycotts):所謂貿易自由,業務實體有權自行選擇其交易對象,並拒絕與特定業務實體做生意。但是,競爭對手之間訂立協議或採取經協調做法不與特定對手做生意,可能會構成反競爭的集體杯葛。本欄曾經介紹的(英特爾Intel案),就是一件電腦中央處理器的生產商以回扣的做法要求電腦公司在同一類產品的電腦不用其他中央處理器,結果被裁定違反競爭。

虛構事例:香港重工業的多間公司透過專業招聘公司,為特定目標招聘海外員工。一間以嶄新及創意商業模式的中介人公司,綜合多間專門供應工業客戶招聘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為其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的選擇,以免除客戶為不同的需要與不同招聘公司接觸。香港的主要招聘公司安排了一次會議,協議一齊撤回與這間新中央公司的合約,並不再訂新約。競委會將視這為一種針對競爭對手的杯葛,以期將其排擠出市場,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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