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業廣作供時確認積金局於03年6月書面接受續租國金一期辦公室的條款,包括每月租金140多萬元及每月45萬多元的服務費用。積金局文件顯示,在積金局落實續租後6日,李業廣收到許仕仁辭去行政總監一職的通知。李業廣表示所有積金局員工都是公職人員,避免利益衝突是十分重要。
主控提及許仕仁獲新地免租入住禮頓山,李業廣則說自己不知情,亦不知許仕仁離職前已經和新地商討顧問合約。李說,許仕仁除了申報自己持有一公司五成股權外,沒有申報其它事項。
控方在庭上出示兩份文件,指許仕仁在 2000 年及 2002 年接受新地附屬公司忠誠財務分別 90 萬元及 150 萬元貸款,還款期都是 3 年,問及李業廣知否有這筆貸款。李業廣回應,由許仕仁上任積金局,續租國金辦公室,到許仕仁離開積金局,他也不知道有這筆貸款。蔡維邦則問李業廣,根據積金局《操守守則》,循合法途徑,即向銀行或持牌放債人借貸是否不需要申報,李業廣稱不需要。但若與他們處理的公務有利益衝突,員工亦有責任作出申報。控方今天會傳召積金局行政總監陳唐芷青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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