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董事的責任本欄相信已經介紹不少,主要這些責任皆源於普通法中的案例,這些法律原則部份已經編寫(codify)為成文法寫在新《公司條例》之內,這些責任包括所謂合理謹慎(reasonable care)、處事要技巧(Skill)及努力行事(diligence)。另外,董事的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y)依然依靠案例去找尋定義,並未成文化寫在新例之內。
新《公司條例》訂明公司董事在行使職責之時,主觀上須運用自己的技巧及經驗(Skills and experience);及在客觀上能被驗證(objective test)一位董事在類似的位置上應能作出的表現。這些新的標準將取代舊普通法及衡平法之內的相關有關董事責任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體現於案例中)。
不過,在普通法及衡平法下違反(或威脅準備違反)這些職能責任的民事後果並未編入新法例之內,即是依然依靠案例中已確立的原則加以界定。這些新的法例責任安排將對正式公司董事和幕後董事(shadow directors)同樣適用。
追認董事行為或不行為的法律原則(ratification),原受普通法之定的原則規管;這包括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等行為。新法例令這些普通法原則成文化,並引入一條須經一位「無利害關係成員」(dis-interested momlier’s approval)批准的規定。公司可以經該等無利害關係成員以普通決議的形式對上述的行為加以追認。如果某公司的所有成員與有關的董事行為都有利害關係,公司可以經全體成員一致同意的方式對有關行為加以追認。
新法例將董事須對公司申報利益的範圍擴大。只要某一交易(transaction)或安排(arrangement)對公司的業務有重要影響(significant to company’s business),在策劃的階段(proposed to)就有責任申報。現行的法例,則只是合約(contract)須予披露。就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而言,董事要披露的範圍擴大至包括與董事有關聯的企業(entities)的任何具份量(material interests)的利益關係。新例對董事申報的時間更嚴格,現法例要求在最近時間召開的董事會議中披露;新例下容許董事以書面通知的形式第一時間向其董事局作出申報。
新法例對公司向董事貸款的限制更為嚴苛,但對公眾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相關限制則有所放寬。新例下限制的對象擴闊到包括貸款給董事相關連的企業或個人。而公眾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貸款則可經上述「無利害關係成員」以公司普通決議的形式加以批准。新例亦引入新的例外許可情況;包括(i)貸款不超過公司淨資產值5%;及(ii)用以支持董事因其身份被調查及規管時所需支付的費用,但一旦罪成則需歸還貸款給公司。
最後提提早前引起社會廣泛爭議有關保護公司董事私隱的修法建議。新的《公司條例》將限制公眾獲取董事或公司秘書的住址和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通訊地址可使用公司的註冊地址或另一通訊地址,毋須再公開私人住址。新法例只引用新的資料,但舊資料雖然不被刪除,公司可以通過付費的方式收回供公眾查閱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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