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覺岸

去年通過的《競爭條例》其實尚未實施,因為法例執行的機構例如競爭事務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及特設的審裁處(tribunal)尚未成立,對於如何執行法例及如何接受公眾投訴等具體問題政府完全未有準備,估計尚需兩年時間本港的反競爭法例方可實施。

本欄在立法的爭議事件曾經一連18篇文章介紹法例,文章並已結集,但筆者有感一般人對寫下原則的法例不易理解,要介紹競爭法例最直接莫如將歐盟同類案例加以介紹,這些案例同時帶來豐富的經濟知識,非常符合本版的主題,筆者一連數星期皆會介紹一些名案,本文先介紹「英特爾案」。

眾所周知,自2000年始,電腦用的中央處理器(腦芯,CPU, Central Processing Unit)在市場上只有兩大競爭者,英特爾(Intel)佔有70%的份額;另一位超微半導體(AMD,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70%的市場佔有率當然符合歐盟條約(TFEU)第102條所指企業擁有市場優勢(market dominance)的情況;在香港則屬《競爭法》中第二行為守則所指的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a substantial deeper of market power)。

歐盟與香港的法例皆禁止企業(業務實體undertaking )在有市場權勢時,濫用(abuse)這權勢,從而有害競爭,影響消費者的利益。

2000年十月,超微半導體正式向歐盟的競委會提交一份正式投訴,指控英特爾有濫用權勢在市場作排斥性的安排。歐盟經過9年的調查,在2005年5月裁定英特爾確有違反競爭行為。英特爾被指控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包括:

(一)2002年到2005年給戴爾(Dell)回扣,條件是戴爾只會獨家購買英特爾的腦芯(CPU)。

(二)同樣時間,英特爾給惠普(HP)回扣,條件是惠普最少在商用電腦中使用95%英特爾的腦芯產品,又並露骨地限制惠普餘下的5%可用AMD產品,但只許賣給中小企業,並只許直銷。

(三)較遲時間給日本電氣(NEC)回扣,要求日本電氣最少在桌面及手提電腦產品中最少使用80%英特爾產品。

(四)2007年給予聯想集團(Lenovo)特別回扣,條件是聯想要在手提電腦產品全數使用英特爾產品。

(五)英特爾給予歐洲最大電腦零售商MSH(Media Saturn Holdings)金錢,但要求只售英特爾產品作腦芯的電腦(Intel-based PCs)。

另一方面,英特爾直接給電腦商(HP, Acer, Lenovo)金錢,要求他們停止或延遲推出使用競爭者X86的腦芯,並限制這些產品的銷售途徑。

歐盟競委會的結論,是英特爾這類有條件的回扣的效果是明顯地消除了競爭對手的產品X86的競爭機會亦所以是減少了消費者的選擇,更有礙創新產品出現的動力。

再者,由於研發新腦芯X86的「沉沒成本」(sunk investment,指已投放不能收回的投資)極為昂貴,事實上除AMD之外其他競爭者已離開市場。

英特爾提出兩點客觀的合理理由,(objective justification)分別是回扣只為回應價格的競爭,及為增加腦芯市場的效率所需要,對AMD的影響輕微。歐盟競委會不接受,結果是罰款10億6千萬歐元並且要英特爾停止有關的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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