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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莫森綜合報道】規管直銷的私隱條例新修訂昨日起生效,擁有市民個人資料的公司,若利用資料做直銷或轉移給第三者,要先得到當事人同意。

以往市民要主動反對才能拒收訊息,無回應一概被視為同意,新條例生效後,規定擁有市民個人資料的公司,首次向對象直銷時,要先通知,當事人有權拒絕,機構要取得對方同意,才能利用其個人資料直銷,或轉移第三者,沒有回應亦不能視為同意。新例不具追溯力,若公司在4月修訂生效前已取得市民個人資料,只要曾經明確告知客戶會用作直銷,客戶以前被直銷時沒拒絕過,仍可繼續向對方促銷。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市民隨時有權口頭或書面要求拒收直銷訊息,建議市民回應後保留副本。公署去年收到131宗涉及直銷侵犯私隱的查詢及投訴,預計新例實施後,投訴個案會上升,已增加人手應付。

非牟利非政府組織亦一樣受新例規管,新例列明「為慈善、文化、公益、康體、政治或其他目的索求捐贈或貢獻」,都受規管。近日不少非政府組織,再向會員發出新私隱聲明,重新取得會員同意自己的資料被用作募捐、推廣活動。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早前表示,商業機構濫用客戶個人資料情況猖獗,反映港府規管寬鬆。新私隱條例設有「不溯既往安排」,無論是執法力度及法律基礎都很薄弱亦存在規管漏洞,市民無法掌握來電者資料及追究如何取得其個人資料,又無法拒絕真人推銷電話,港府對新例宣傳不足,如近月不少公司向客戶發出「不回覆當同意」通知信,很多市民都不清楚發生甚麼事,無法做到便利市民行使拒絕權利。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擔心,新例生效後,私隱署雖然獲得權力,唯當局沒有增加資源,他擔心私隱署淪為「有牙無爪」,欠足夠人手應付新例,拖延處理投訴,無法保障市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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