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北報道】關於手機App付費軟件7天鑑賞期的退費問題,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等4大公協會昨日力挺谷歌(Google)並表示,數碼內容商品應有不同鑑賞方式,政府應以產品特性來分類管理,並要求業者提供適當鑑賞方式,因此呼籲政府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應以產品特性 分類管理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俞國定表示,數碼內容產品在性質上與實體商品有很大的不同,消保法第19條則是以實體商品為基準訂定,7天的鑑賞期對數碼商品而言,都可能超過一般的完整使用期,他舉例,像周刊7天出1本,新一期出刊後,舊的剛好看完退貨,這樣就會使得業者權益受損。
他指出,外國數碼商品業者在受到消費者退款比例高達30%的情況下,就將定價提高30%,讓善意的付費使用者受到鑽漏洞的消費者影響權益,形成惡性循環,因此為避免此情形在台灣上演,政府應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因此協會代表們建議,政府應以產品特性來分類管理,並要求業者提供適當鑑賞方式,如電子書可提供試閱第一章、電子雜誌提供試讀部份單元或提供遊戲第一關試玩等方法。
完善產品交易 業者須自律
另外,要完善的數碼內容產品交易機制,就要有完善的產品試用制度和退款系統,讓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能有管道申訴並獲得補償,同時業者也要自律,提供適當鑑賞期和良好的產品品質,如此一來,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
台北市政府官員也回應,目前已給Google2周期限,要求提供解決方案,但Google堅持以15分鐘試用期為限。
他也強調,基於消費者立場,15分鐘時間實在太短,但他們未必會堅持「無條件退費」的底線,也期望雙方能達成共識,以降低對相關產業的衝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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