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關於政府如何開展一件有關違反〈競爭條例〉的調查,調查之時所擁有的法定權力,還有與違反這些調查權之時涉案者會犯的罪行,這些都與未來的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否有效展開工作,能否取得公眾的信任與建立適當的威信,可謂息息相關。本文將一併介紹這方面的法例安排。
這是極為重要的,沒有配合的權力,競委會就會如現時的消費者委員會一樣,徒具虛名,被視為無牙老虎。基本上競爭法中的司法調查安排,與歐美的制度相近,競委會的調查權亦相當之大,與廉政公署或是證監處一樣,有權傳召被認為知情者查訊並要求提供資料,拒絕合作將會是犯法的事。
先說接受投訴方面。法例草案只訂明競委會須發出指引,示明須以何方式及形式作出投訴。但原則是任何人皆可以投訴,但投訴不一定受理。作出投訴者可以指控某企業(業務實體,undertaking)已違反、正違反或準備違法某競爭手則。換言之,投訴是可以先於事實的發生。但競委會保留不接受投訴的權力,若然認為有關的投訴屬微不足道、瑣碎或無理取鬧(trivial,
frivolous or vexations)或投訴是基於錯誤理解的,或缺乏實質內容(misconceived or lacking in
substance)。保留拒絕受理的權力目的之一,是保護中小企免受大企業的訴訟纏擾。
競委會須發出指引,示明以何方式及形式作出投訴。
但在未有投訴人的情況下,競委會還可以在原訟法庭轉介予競委會作調查,或是在政區政府將任何行為轉介予競委會進行調查的情況下,自行作出調查行動。法例之內的規限,是競委會須有合理懷疑,違法競爭守則的行為曾經發生、正發生或將發生,方可以據法進行調查。再一次,先於違法行為的調查權,有助預防違反競爭的行為出現,這是比較進步的做法。
在調查的過程之中,同競委會有合理懷疑,某人管有或控制某些文件或資料,競委會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該人交出文件或其複本,或提供有助調查的指明資料,銷毀或捏改文件,會構成犯罪。競委會還包括要求該人提供關於某一文件的解釋,述明該文件或提供進一步詳情的權力。
在進行調查其間,競委會可藉書面通知,要求任何人在通知上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出席競委會的聆訊,就關乎該會合理地相信攸關該調查的事宜作出解答,在對答之間的過程中,競委會的任何委員可主持宗教或非宗教式宣誓。換言之,在宣誓下拒絕提供合作或提供虛假的資料及文件,可構成犯罪的行為。
這一方面的調查訊問權力,與廉政公署或證監會所擁有的調查權大致相同,亦是同類調查所必須。法例亦保留了普通法中一項重要原則,就是被調查人享有緘默權,不必就可能導致自己入罪(self-incrimination)的問題作答。而就算有作出解釋或陳述,這些解釋或陳述,不得在往後相關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對該人不利的證據。◇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