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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林怡、梁路思香港報道】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日公佈電子貨幣公司八達通調查報告,指八達通公司涉違反私隱條例的3項原則,但就毋須受罰,原因是根據現行條例,私隱專員只可對重犯機會極高的個案發出執行通知。政府昨日則急忙推出諮詢文件,建議將違法使用個人資料列為刑事罪行。企業在未授權下出售個人資料圖利,即屬犯法,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監禁3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完成調查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個人資料給第三者的報告,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八達通日日賞計劃,收集會員的個人資料是合法的,但轉移資料給第三者,違反了私隱條例中的三項原則。

首先,八達通公司收集客戶的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和出生年月日,是超出適度;其次是八達通沒有採取合理可行方式,讓客戶瞭解資料轉移到何機構,聲明的字體細小,用詞寬鬆模糊;第三是公司在未獲會員同意下,把資料提交商業夥伴,並獲得金錢利益。

轟八達通手法形同欺騙

報告又特別提到八達通跟信諾保險合作誤導消費者。調查發現,八達通獎賞公司跟信諾的合作協議訂明,信諾要向八達通方面借出電話推廣員,以「八達通員工」名義,並利用八達通提供的個人資料推銷保險。公署批評有關做法形同欺騙。

蔣任宏表示,八達通已於10月14日簽署書面承諾,承諾在2個月內徹底刪除和銷毀所有客戶資料,例如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等,並銷毀所有向5個商業夥伴提供的個人資料;另外亦會改善搜集私隱條文的版面設計,並會更清楚界定資料承讓人的類別等。

雖然調查發現八達通違反私隱條例,但蔣任宏則決定不向八達通發出糾正違規行為的執行通知書,原因是八達通持續或重犯違規行為的機會不高,即是八達通將不會受罰。

法例不足 違例不算犯罪

不過,就算發出執行通知,亦不等於懲處,只是規定違規企業在一段時間內糾正,如在這段期間內重犯,才會構成罪行,一經定罪,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亦即是說,根據私隱條例,即使八達通違反了保障資料原則,也不屬於犯罪,要重犯才會被定罪。

蔣任宏對八達通事件表示譴責,但就承認現有條例下,公署的懲處權力有限,對此感到遺憾。他說:「在這個事件公署所能做的不多,根據現在條例所限,我們沒有懲罰的措施可以做到,也就突顯出現在個人資料條例在這方面的監管和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不足夠的。」

蔣任宏表示,希望當局就修例展開討論時,公眾支持加強監管及懲罰不當使用個人資料,令公署有實質的執法權。

政府急出招 違例或刑事化

針對現行條例出現重大漏洞,港府昨日急忙就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推出諮詢文件,提出37項建議,把違規使用資料作促銷,及未經授權下出售個人資料而從中圖利或作惡意用途,定為刑事罪行,最高可罰款50萬元和監禁3年。當局亦建議在新例下,不論違反規定的資料使用者有無重犯跡象,私隱專員都可以立刻發出執行通知。當局又建議個人資料使用者,需以合約方式,確保分判商與資料處理者遵守條例。諮詢為期兩個半月,下月會舉行兩場的公眾諮詢會,希望明年暑假立法會休會前提交條例草案。

議員:對受影響市民不公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表示,今次八達通不用受罰,對受影響的市民不公平,同時暴露私隱條例的不足,「每一次侵犯私隱的行為,都應該有法律的後果,應該受到制裁,就不應該一而再,再而三,在法例上容許侵犯私隱權的機構或是人,無需面對任何的懲罰或付上任何法律責任。」

他不滿雖然政府提出修訂個人私隱條例,但仍保持原有制度,「在諮詢文件中,特區政府仍然堅持,就算修訂法例確立侵權會有法律後果,但是仍然延用現有的制度,就是私隱專員第一次仍無需執法,只需要提出一個執法通知書,只有再犯才執行法律,這就將侵權行為降級為沒有法律責任的行為,我覺得這樣的諮詢非常的失望。」

(下轉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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