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在〈競爭條例〉草案之中,保留了一些競爭事務委員會在一些情況下不執行法例的權力。當然,這類權力的行使,是有利整個法例希望打擊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精神,但也必然會帶來其他的問題。本文介紹兩類權力,分別是指委員會接受承諾(Commitments)以換取不採取行動的權力;及給予一方寬待協議(Leniency
Agreements)以在指定的情況下寬免被調查者扣減罰款的優待。
競爭事務委員會在行使其強制執行權力之時(包括罪行的調查,搜檢證據),如其人採取任何行動的承諾,或不採取行動的承諾,而競委會認為承諾對釋除競委會對可能違反競爭手則的疑慮屬適當,競委會可接受該承諾。
競委會如接受了承諾,可同意不展開調查,或終止調查,或若調查已經完成,不在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又若法律程序已開展,則可同意終止法律程序。
當然,委員會在接受承諾後,仍可就承諾沒有針對的事宜,或針對不受該承諾規限的人,展開或繼續調查,及在審裁處提起或繼續法律程序。競委會如接受某承諾,會對作出承諾的人發出決定的書面通知書,並將承諾登記在紀錄冊內。
載情況已有重大改變或做出承諾的人沒有遵守承諾的情況下,又或是承諾是基於虛假的資料,競委會是有權撤回承諾的接受的。在接受承諾之後任何時間,視乎情況的改變,競委會可以接受更改,取代或解除承諾。承諾就猶如一紙合約,若不被遵守,委員會可向審裁處申請予以強制命令,令其得以被執行。
寬待協議,則是委員會就針對有關審裁處的罰款提起或繼續程序,與有關的法團、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合夥人等訂立的協議,在寬待協議的有效期間內,競委會不會就罰款提起或繼續法律程序。這類寬待協議的作用,主要是換取該人或是企業在〈競爭條例〉下的調查或法律程序中與競委會合作。
在一些情況下,競委會可以終止寬待協議:
(一) 協議的另一方同意終止。
(二) 有合理懷疑,在訂立協議時所基於的資料,在重要地方不完整、虛假或誤導。
(三) 協議的另一方被裁定犯了在投訴及調查中不合作的罪行。
(四) 協議的另一方沒有遵守該協議的條款。
在終止協議前,競委會須給予協議的另一方或是看來可能受惠於該協議的其他人士一個合理機會作出申述,並須考慮該方作出的所有申述。
在公眾諮詢文件中,曾經建議給予獲寬免一方向委員會提供的資料,不得在私人訴訟中披露。但草案的協議內容只涉及罰款的範圍,較文件中提及的寬免計劃須要一方主動提出有助調查的資料的情況或有出入。同時寬免協議若然影響了私人訴訟者的權益,會有變相令私人訴訟權利形同虛設的危險。相信由於有技術的困難,曾經建議反競爭協議各方在申請寬免時向委員會提供的有用資料,不得在私人訴訟中披露這一項,並不見在法例中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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