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西半山「豪宅」物業項目「天匯」去年十月創出七萬元一呎的天價事件之後,餘波未了。今年三月「天匯」已成交的25萬單位中只有一宗成交,備受社會各界的質疑,筆者在3月26日本欄已經作出評論,指出發展商恆基作為上市公司,如果發出虛假及有誤導性的資料給予投資大眾,以誇使大眾購入股票,是會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罪行。

最近的消息,是上星期已經有20單位正式撻訂,亦即是正式取消交易之後,政府7度去信恆基,要求發展商提供天匯成交資料、樓契副本等,又查詢罰息的計算方法,限恆基於7天之內回覆。表面上看,政府仍緊盯事件不放,而恆基主席李兆基則表示歡迎政府跟進天匯事件,希望可儘快水落石出,並希望藉此可以澄清恆基與天匯買家並無夥伴關係。

不言而喻,公眾心中的懷疑,是這是一次人為的托價事件,有關的買家是子虛烏有,並不是真實地存在。事件表現出來的是所謂買家只是一些空殼公司,本身並無資產,恆基作為賣家除了沒收訂金之外,無法追收差價,而恆基表示該集團鮮有向樓宇買家追收取消合約的差價。換言之,在恆基而言事件已經完結,但政府是否不了了之,實在影響特區政府的統治威信,公眾普遍的比喻,是在街市買菜斤兩不足也會犯法,公然弄虛作假抬高市價企圖誘騙市民購買的行為若然是真確而被容許,被放過,則公義何在?

自然,大財團有大隊律師支援,設計一項行動事件亦會小心計劃,大財主在社會上有權有勢。但一旦調查的內容公開,是否真有詐騙行為的可能性便有公論,一眾民選的政客在香港的政改爭抝塵埃落定之後,會否轉而追擊財主的失當行為,以求爭取政治表現,直接影響了事件能否真的水落石出。

無論如何,這裏介紹另兩項天匯事件可以涉及的刑事犯罪行為,分別是欺詐罪(Fraud)及串謀詐騙。

欺詐罪在〈盜竊罪條例〉(法例201章)中第16A,任何人藉任何欺騙(Deceit)並意圖詐騙而誇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其他人獲得利益;或其他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不利」(Prejudice)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有任何損失。「利益」(Benefit)指經濟上或所有權上有任何獲益,不論是暫時性還是永久性的。「獲益」(Gain)包括藉保有己有的東西而獲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東西而獲益。

推高樓價,發展商自然會在適當時間售出其他物業而獲得利益,這是非常明顯的。問題只是真相是甚麼,法官是否容許有人藉公司的法人身份逃避法律責任。

普通法中的串謀欺詐更為寬闊,兩人以上有協議不誠實地剝奪他人應有的權益或物權便可以,企圖犯法亦已經是犯法,不需真的有人曾經被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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