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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訊】拉法葉艦佣金案仲裁,台灣勝訴,外界關心遭瑞士查扣的巨額佣金是否能解凍返台。法界人士指出,軍火商汪傳浦雖逃亡在外,檢方可以連帶沒收方式,申請沒收他海外巨額佣金。

據中央社報導,巴黎國際商會日前仲裁判定法商泰勒斯公司違反拉法葉艦採購合約的排傭條款,必須賠償台灣至少5.91億美元。此外,汪傳浦另有含孳息約7億餘美元的非法佣金遭瑞士法院查扣,瑞士法院明確表達台灣法院若判決沒收汪傳浦的犯罪所得,會將款項交給台灣。

台灣檢方雖然在2006年9月間起訴汪傳浦及前海軍上校郭力恆及胞兄郭問天,但由於台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判有期徒刑,須被告本人到庭才可以判決,所以除非汪傳浦本人返台歸案,否則法院無法判決他所涉及的佣金案,追討海外款項看似遙遙無期。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即使汪傳浦涉案部分短時間內無法判決確定,檢方仍可認定汪與郭力恆兄弟為共同被告,在郭力恆案判決確定時,請求法院諭知「連帶沒收」汪傳浦的犯罪所得。

法務部官員指出,台灣現行法規中對於共犯並無分別沒收的規定,且實務上有不少案件的判決採取連帶沒收主義,如1975年台上字第2613號、2007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2006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2004年度台非字第60號、1999年度台上字第4164號等判決。

最高法院在2009年度台上字第4388號刑事判決要旨中也提到,共同正犯之間應採連帶沒收主義,於同一或先後所為的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的總所得,對各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

法務部官員表示,只要郭力恆涉案部分判決確定,檢方便可藉此取回汪傳浦被瑞士查扣的款項,目前關鍵在於法院是否援用「連帶沒收」主義,以及是否就郭力恆、郭問天涉案部份先行審判。

另外,法務部目前正積極研擬修正刑法第40條,讓檢方可將通緝逃亡超過6個月以上的被告,單獨向法院聲請裁定沒收犯罪所得。法務部官員說,如果此法修正通過,除汪傳浦外,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等通緝犯的財產,也可望在判決確定前裁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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