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這個星期香港的城中熱門話題,是立法會議員甘乃威疑因求愛不遂怒炒助理事件。本欄是經濟法律專欄,本來與這類政治八卦事件無關,但這件解僱事件據報導涉及「不公平解僱」(Unfair Dismissal)的指控,議員稱是工作上與助理意見不合,自己要求太高之故;若然,按香港的勞工法例,補一個月人工已經足夠。

但涉及事件的政黨律師,認為事件可能涉及不公平解僱,所以據新聞的報道議員準備私下再補償女助理十萬元。這是足夠的補償嗎?首先可笑的是香港根本就沒有不公平解僱的法例,這是英國法例中的觀念,香港法律界中不少人從英國讀法律回港,有關觀念人云亦云,說成香港也似乎有有關的法例保障。

介紹一下這個觀念及英國的制度,當然也是有益處的。議員因為求愛未遂即時解僱助理,對作為僱員來說,職業之外也是名譽受損,區區一個月的薪金補償,自然談不上足夠。事件足以反映這名議員固然私德有問題,作為僱主,亦是一名無良僱主,但僱主可以無良,歸根到底還是法例的保障不足。回歸前曾經有立法會議員倡議引入英國的不公平解僱法例,結果無疾而終。

「不公平解僱」並非普通法固有的觀念,是英國上世紀七十年代工黨執政時期推出連串勞工保障法例中的一個小部份,觀念背後有崇高的社會公義理想,希望建立一套僱員在其工作之中「有財產的利益」的原則(Property Interest),一如其僱主一樣。

這觀念自1971年〈工業關係法〉起,雖然政府已經改朝換代多時,但並無大改變,可見觀念已經深入民心,成為法制的核心觀念之一,兩個主要政黨皆無異議,但也必須指出,有關這一原則的勞資訴訟,不足整體勞資訴訟的百份之一,實效並不太明顯。

法例的文字也簡單,說除非有例外的情況「僱員有權不被僱主不公平解僱」「an employee has the right not to be unfairly dismissed by his employer」。案例可以是千差萬別,法例給予法庭很大的彈性去發展這一概念,這是僱主的責任區證明其解僱有合理的理由。在一些情況下,解僱被定義為一定不合理,包括歧視、因為參與工會或公會的活動、因懷孕而被解僱等。

法例所創造的一項新的法庭權力,是下令僱主要讓僱員復職(re-instatement);或在聘請於同類工作另一位置,一切待遇及利益照舊(re-engagement)。不依從這些法令並非藐視法庭,不會因而入獄,但法庭會下令給予僱員特別賠償。賠償金額共分為三方面,分別為:

(一) 基本賠償(Basic Award)

(二) 補償式的賠償(Compensatory Award)

(三) 上述的特別賠償(Additional Award)

基本賠償與香港的長期服務金類似,以年資計算,以二十年為上限,亦有最高金額的上限,故不公平解僱法目的只保障中下階層的打工仔。這些計算十分複雜,筆者只給予大家一個粗略的數字,以香港一名1萬5千元月薪的僱員計,在英國的制度下可以得到最高15萬的特別賠償,再加60萬的最高補償式賠償,基本賠償最少,只有數萬元。這些數字當然是指最高最極端,亦極難出現,但有這制度,不是很令打工仔嚮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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