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尖沙咀一幢全球第三高的商場大廈,環球貿易廣場發生驚人工業意外,在一個尚在施工的三十層樓高的臨時工作平台,突然倒塌,6名工人連同六噸重的廢料直墮10樓槽底,跌下加上被活埋,六人皆死亡。由於事件的慘烈,引起極大新聞關注,負責發展環球貿易廣場的發展商新鴻基地產二話不說每名死者的家屬給予120萬元,是無條件的給予,另據工業傷亡的一般計算,每名死亡的工友可獲170萬的工傷賠償,人命是有價還是無價?

本欄討論的是法律問題,不是道德問題,但法律的精神其實離不開道德訴求,近300萬元當然可令家屬的生活有所依靠,但無人可以代死者決定生命的價值,而筆者相信再愛財的人也不會用自己的生命交換財富,所以事件最應該問的,是法律上的責任誰屬?要追究的,也是包括可能的疏忽殺人過失。

法律問題也令人深思,建築行業的合約關係,可說是最能體現合約自由的做法,一項工作可以一層一層判出去到七八層之多,為何會這樣?因為這樣的安排可以令資本家將責任降到最低。我們經常聽到廠家將危險及污染的工業搬到沒有勞工保障的落後地區,就是同一道理。在這次慘劇之中,作為發展商的新鴻基地產幾乎可以肯定不會負上責任,今次由於是新聞關注的焦點,發展商第一時間發撫恤金,但其他發生在新地的地盤的工傷意外,自然會「依法辦事」,待遇恐怕不會一樣。

這一批工人是一間清潔公司的外判工人,一切負責他們工傷與福利的,是外判的清潔公司,若是有限公司,公司可以因為賠償不來而結業,工人家屬要申請工業意外的賠償基金,若判頭是只有商業登記的個人,更容易一走了之。

這就是很多人歌頌的自由主義經濟及法制以方便資本家不必負責為出發點。

今次事件涉及疏忽,這就超越了合約必需要有合約關係然後享有賠償的限制。是誰對進入工場的人(工人、訪客甚而是非法潛入的小偷)負有小心的責任?(Duty of Care)那是當時佔有地盤使用權及管理權的承建商(Occupier),而發展商作為地主,亦可以成為被告,其他的判頭,作為僱主是各自對員工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責任。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主必須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安全的作業裝置及安全的工作系統。違反有關規定,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萬及監禁6個月。

照新聞的報導看,這批工友第一天到這裏工作,未受過工業安全的訓練,在高空工作沒有帶上安全帶,僱主的清潔公司及承判了在三十層樓高的裝修及建造工程的公司有第一責任。清潔公司僱主據上述條例有刑事責任。工程公司沒有人在現場監工,沒有小心這個臨時高台的承受力的安全問題,除有民事的賠償責任之外,負責人及公司可以據普通法被控誤殺,疏忽的情況若是嚴重,甚而可控以謀殺之罪。

這麼多年來,有類似的監控案例嗎?筆者就沒有甚麼印象。執法不嚴,是慘劇背後的成因。死者已矣,若同樣不了了之,定會再有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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