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在1989年元月應多位朋友敦促,將其在《自由中國》的文章,依有關史料性的和問題至當時尚未解決的兩個標準選擇結集,由遠流出版公司出版了《我在《自由中國》》一書,張忠棟教授在序言中就作了生動評述。張教授舉了幾篇夏先生寫的社論為例,說明夏先生的文章擲地有聲,批評的矛頭直指軍方、高層官員和官方傳播機構。最轟動的一篇是1951年6月1日的社論〈政府不可誘民入罪〉。
該文指出有人在土地銀行開戶,取得銀行期票,然後以期票作押,付高利向人借款,等到借貸成交的時候,即由治安機關當場出面破獲,告貸方以地下錢莊罪,而金融罪、買賣金鈔罪和地下錢莊罪當時罪名極重,都可援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進行軍事審判。該文進一步指出此案三個疑點。第一、從破案資料看,在土銀開戶的人存款不少於170萬元,數額不小,似非普通人,然則此人是誰,外界不知道。第二、治安機關起訴書始終只有貸方姓名,而無借方姓名。第三、借方以100餘萬元存於銀行,取每月四、五分利息,再用銀行期票去質借,付高達一角二至二角六的高利,這種傻瓜行為,實不可解。由於這三點疑問,夏先生在該文裏認定整個案件必非尋常,而是政府機關或政府人員為謀破案獎金,事先設計的誘民入罪案件,對於政府威信將會造成重大的傷害。
該篇社論觸怒了當時執行金融管制的軍方。但軍方保安司令部督察處長陳仙洲發表的談話,卻不直接答覆社論中所提出的疑點,而只把非法金融活動和匪諜活動扯在一起,語帶威脅的要求新聞界合作,「支持各級官員推行金融經濟措施,防範匪諜阻撓政府政策,破壞政府威信,打擊人心士氣」。由於治安單位的反應強烈,《自由中國》接著又發表一篇社論,表示贊同經濟管制,也肯定台灣經濟管制的成效,以及主管機關的認真和辛勤,同時聲明〈政府不可誘民入罪〉絕對不是故意侮辱有關機關工作人員的操守。張忠棟教授指出,從事後的各種資料看,整個事件驚動了許多黨國要員,其中如:吳國楨、陳雪屏、陶希聖和黃少谷,最為憤怒的則是當時權傾一時的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彭孟緝。
但是〈政府不可誘民入罪〉的社論,得到胡適先生高度的支持,他認為這篇社論「有事實,有膽氣,態度很嚴肅負責,用證據的方法也很細密,可以說是出版以來數一數二的好文,夠得上《自由中國》的招牌」,所以他「十分佩服、十分高興」。但是他正在高興的時候,聽到軍事機關有壓力的傳聞,又看到《自由中國》的新社論,感覺言論自由已經受到很大的傷害,因此他連寫兩封信給雷震。他的第一封信說:「《自由中國》不能有言論自由,不能用負責態度批評實際政治,這是台灣政治的最大恥辱。」胡適說他要辭去《自由中國》發行人的頭銜,一來表示他百分之一百贊成〈政府不可誘民入罪〉的社論,二來表示他對軍事機關干涉言論自由的抗議。他的第二封信說:「自由中國不可沒有自由,不可沒有言論自由。總統和行政院長在這個國難期間,更應該切實鼓勵言論自由,使人民的苦痛、政府的毛病,都有上下周知的可能。此是大事,我的辭職的事是小事。我要先弄明白一點:究竟你們在台北辦《自由中國》有沒有言論自由?你們是否能繼續發表像〈政府不可誘民入罪〉一類批評文章?」
〈政府不可誘民入罪〉一篇社論批評到軍方,驚動黨國大員,激起胡適的義憤,張忠棟教授認為它的價值在《自由中國》半月刊的歷史上可以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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