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雷曼迷你債券的紛爭,政府原來的建議,是銀行負責回購雷曼兄弟(已清盤)所發行的債券的抵押票據,銀行承擔這些衍生工具以後的風險,苦主則先收回部分款項,銀行是否有不誠實銷售手法之類的問題,慢慢再算。

但事情的發展,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亦完全打破了政府的如意算盤。「星展銀行」率先完成估值,並表示絕大多數票據已經無法在市場上有價值,亦即是變成零價值的東西。雖然政府表示其他銀行發行的由雷曼發行的迷你債券的抵押品應與「星展銀行」的情況不同,尚有價值,但恐怕與早前估計有六七成價值的情況大有距離。

回到事件本身,就算銀行肯照市價回購迷債,亦並無解決基本的權責問題,這問題是銀行在銷售這類債券的過程之中,是否有不良的銷售手法,是否有誤導,是否有不依證監會或金管局的有關守則作經營。

大多數的情況,大家其實心知肚明。銀行拒絕和解,只是欺負沒有財力打官司的小戶,還有就是香港的法庭根本無法應付近萬計的訴訟申請,慢慢排期的結果,是可能要花上一二十年,絕大部分長者等不及法庭給予公義之前,就要離世。這真是人間慘事。

法律上其實有其他方法解決問題而又不會離開法律的精神,調解(Mediation)是其中之一,經由專業的仲裁員依據法律的原則作仲裁,提出方案去解決紛爭,是另一有效的途徑。筆者相信這是最有效解決雷曼迷你債券風波的方法。

仲裁(Arbitration)是從來就存在的制度,在很多專業的合約中習慣上會寫上仲裁條款,例如是船務或是建築的合約,這是說當合約出現紛爭之時,合約雙方必須先經仲裁員作仲裁,雙方或一方不接受仲裁員的建議之後,案件才會交付法庭處理。

仲裁員可以是普通人,例如有關行業商會的人,亦可以是考取了專業資格的仲裁員或是律師,仲裁員的決定,一如法庭的決定,是以法律為依據,分別只是仲裁員的建議解決方案只是一份報告,興訟雙方有權不接受,並無約束力。

分別是若然仲裁員的建議合法合理,而只是一方不接受,則在法庭有裁決之後,法庭會參考仲裁員的報告,不合理地拒絕仲裁報告的一方,可能不獲律師費甚而要負責對方的律師費。

仲裁一般只涉及私人之間的權益爭訟,不涉及公眾的類似權益問題,所以例如涉及反壟斷的法律,刑事的責任,國籍問題等是不會交付仲裁的。有關雷曼迷債事件,其實有私下個別調解的空間,須則私下的裁決亦會影響到公眾的利益,因為涉及製造先例的作用,如何付予實施,有一定的技術問題,讓公眾就這個方法有初步討論之後,筆者再另文討論未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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