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日本廣島高等法院21日宣判一名現年27歲的殺人犯死刑,這名犯人在9年前以18歲1個月的年紀犯下殺人和強姦致死等罪行,創下最高法院從1966年起有紀錄以來,被判處死刑的最年輕犯人。被告不服宣判立刻上訴,但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很高。

據中央社東京22日專電,被宣判死刑的這名犯人由於犯案時尚未成年,而未被公開姓名。他於1999年4月在山口縣光市假裝排水管檢查員,進入一家公寓強姦一名當時23歲的婦女,由於遭到抵抗而將她掐住脖子致死,並將哭啼的11個月女嬰丟到地板上,再用繩子捲在女嬰的脖子將她掐死。

山口地方法院和廣島高等法院分別在一審和二審基於犯人在犯案時年紀只有18歲,還有改過自新的可能,都宣判無期徒刑。但是最高法院在2006年6月駁回高等法院的宣判要求重審,指出犯人年少並非是成為避免宣判死刑的充分理由,二審的判刑極為不當。

二審宣判被駁回重審後,許多律師加入行列重新組成新的辯護律師團,被告一反過去的認錯態度而否認行兇動機,並提出一些荒誕的理由,律師團則以被告出身問題家庭、精神不成熟等理由,要求不要判處死刑;檢方則重申要求死刑判決,指責被告捏造並歪曲事實,對失去太太和女兒的被害者,32歲公司職員本村洋,形成蔑視的行為。

廣島高等法院法官楢崎康英昨天以被告在重審提出的新供詞並不合理,缺乏反省之意,沒有理由迴避死刑為由,撤消一審的判決,同意檢方在一審的罪刑請求,宣判被告死刑。被告不服立刻上訴,但是由於這次的重審是來自最高法院的駁回,因此最高法院維持高院判決的可能性很高。

日本最高法院曾於1983年提出「永山標準」,列舉9項作為不得已宣判死刑的參考標準,這項標準是源自一名已被處死的死刑犯永山則夫。他在19歲時的1968年至1969年連續射殺4人,1997年被處死。1983年最高法院判處永山死刑時訂下了適用標準,成為「永山標準」。

「永山標準」包括考慮犯罪的性質、動機、特定殺法、殘虐性、被害者人數、遺族的被害感情、對社會的影響、犯人的年紀、有否前科和犯案後的情況等。

21日的這項死刑判決可能對今後少年犯罪事件的審判造成影響。日本少年法規定,對未滿18歲者的犯罪不能判處死刑,但是這項判決使得只要滿18歲而犯下嚴重罪行者,有可能面臨死刑的判決。◇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