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立法歷時6年,並於昨日由台灣總統陳水扁公佈之「性騷擾防治法」終於通過。如果對人性騷擾、開黃腔、性別歧視、隨便亂e色情圖片,將被處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規模10人以上的公司行號若沒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也要被罰款。
「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經過6年,2005年1月間台灣立法院完成三讀立法程序、昨日陳水扁公佈,經過一年的籌備期間,台灣政府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依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7條規定,完成訂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等子法相關配套措施,並於昨日全面同步實施。
台灣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林慈玲表示,在「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外,新實施的性騷擾防治法,讓有關性騷擾的法令更加完備。例如非僱主與員工關係之人員、公共場所性騷擾事件將有法可管。
究竟什麼是「性騷擾」?林慈玲指出,口頭、肢體的侮辱或不當騷擾行為 (如碰觸身體、言語帶有性別歧視);非你情我願、以交換利益為主的性活動
(如上司利用權勢要求性服務);公開展示宣傳品冒犯他人 (如強迫別人看A片、寄送色情圖片或文章)等,都算是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明定,性騷擾他人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臀胸等隱私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禁或罰款新台幣10萬元以下。
性騷擾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也可在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由於這部性騷擾防治法有許多迴異於其他性侵害法令的防治責任及刑責,例如以加害人的所屬單位為中心,設計一套性騷擾事前預防與事後防治網絡,其中僱主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強制公司行號老闆必須設立申訴管道,如果沒有做到,不僅要被處罰款,可能還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僱主切莫輕忽!
台灣縣市政府依規定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機關、部隊、學校、機構等組織10人以上,應設性侵害申訴管道,30人以上者須公開揭示防治措施,否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得按次連續處罰。
林慈玲提醒,面對性騷擾行為,必須勇於說「不」,以保護自己,同時別忘了適時蒐集保全證據,做為需要提出申訴或告訴時的佐證。
鑒於性騷擾防製法實施初期,部分民眾可能不清楚如何提出申訴,台灣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林慈玲也特地公佈113婦幼保護專線,有需要的民眾可以撥打113,假使情況緊急,也可直接打110報警處理。
台灣民眾也可上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查詢性騷擾防治法的相關法規及施行細則。網址如下http://www.moi.gov.tw/violence/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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