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亞夏編譯】世界知名搜尋引擎Google,因發展「網路數位圖書館」,被美國作家協會及另三位作者一狀告進紐約一聯邦法院,原告並要求一大筆賠償金,理由是Google並未徵求作者的同意,擅自將創作品納入電腦資料庫,已侵犯了創作者的知識產權。
據悉,建構中的Google數位圖書館,計劃將大批圖書資料轉為數位儲存,並且設置網站,方便使用者搜尋各種圖書內容。目前Google已和各大收藏單位,如紐約市立圖書館;哈佛、密西根、史丹佛及牛津等著名大學圖書館合作,將他們的藏書全部或部分掃瞄上網。
Google回應該項指控說,他們所做的計畫是合乎美國著作權法的公平使用原則,該原則允許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例如引用一本小說的部分章節,作為書評的依據時,並不需要經過作者的同意,並強調網路使用者所能看到的,只是原版的相關片段,而不是書中的全部內容,何況經由網路的推廣,只會增加書籍的銷售量,不會讓作者的權益受到損失,畢竟優質的原版印刷勝過網路上粗糙的格式。
然而,原告的辯護律師則反駁說,重點不在於Google傳送多少內容給網路使用者,問題是Google已首先將整本書的內容都輸進電腦資料庫了,這已經明顯的觸犯了知識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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