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上海雖然沒有迎來軍隊進城,但在「光新路事件」中,時任上海市長朱鎔基的處理方式,至今仍是研究朱的重要切入點。我們必須看透「上海沒有開槍」的溫和假象,直視那場極速而殘酷的司法審判。

1989年6月,北京戒嚴消息傳到上海,群情激憤。為了阻止軍隊可能進城,上海市民在各處設置路障,鐵路交通亦成為抗議的中心。6月5日清晨,已有抗議者在鐵軌坐軌攔車,導致多班列車停駛。

真正釀成慘禍的是6月6日晚間。當時,一輛從北京抵達上海的161次列車駛近光新路道口。當時鐵軌附近聚集了大量看熱鬧的群眾與示威者。由於列車慣性巨大,儘管司機發現險情後採取緊急煞車,列車仍衝出一百多米才停下,當場將來不及躲避的12人捲入車底或撞倒,慘重傷亡。

這宗意外瞬間點燃了群眾的憤怒。圍觀者開始毆打火車司機,並縱火焚燒列車郵政車廂。根據事後統計,這場騷亂導致9節火車車廂、6部警用電單車被焚燬,900多袋郵件化為灰燼,滬寧、滬杭鐵路更因此中斷40多小時。

朱鎔基已向鄧小平立下「軍令狀」,保證有信心不用軍隊、不用軍管或戒嚴就能解決上海問題。如果這場騷亂無法平息,甚至引發連鎖反應,他極可能被中央指責為「制止動亂不力」,步趙紫陽後塵成為政治替罪羊。

於是,朱鎔基採取了雷厲風行的「文武」雙管齊下策略。在「文」的方面,他在電視講話中避開「反革命」等政治大帽子,將上海的混亂定性為威脅市民利益的「胡作非為」,成功爭取到普通市民的支持。在「武」的方面,他調集上千名幹警前往光新路,以催淚彈和警棍強行驅散人群,當場逮捕了11名涉嫌縱火的人員。

朱鎔基的高明之處在於,他要求新聞報道將此事件定基調為「刑事犯罪」,而非「政治動亂」。這種「去政治化」的處理,既緩解了與學生及廣大市民的對立情緒,又為接下來施展嚴酷的法律打擊預留了空間。

光新路事件最令人側目的,是其後司法審判的速度與程序。按照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案件必須經過偵查、預審、起訴、開庭審理、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等一系列複雜程序。法律明確規定,起訴書副本必須在開庭前7天送達被告人,而且被告人享有10天的上訴權。

然而,在朱鎔基「依法從重、從嚴、從快予以懲處」的指示下,上海司法機關創造了驚人的「效率」。從6月7日抓獲被告人,到6月15日宣判死刑,全部過程僅用了8天。上海甚至單方面將被告人的上訴期限從法定10天縮短為3天。上海在6月21日就槍決了3名縱火者徐國明、嚴雪榮與卞漢武。在最短時間內砍下幾顆人頭,起到「殺一儆百」的威懾作用,以此換取上海局勢的迅速平定。

在槍斃了3名縱火者後,朱宣布:凡因焚燒列車而導致的私人財產損失(如郵包),政府將給予經濟補償。這一舉動迅速在百姓心中塑造了公正形象,沖淡了民眾對死刑犯的同情。

朱鎔基的鎮壓手法比北京更為高明,他利用了法律作為工具,而非僅僅依靠軍隊,雖然其本質在程序上是殘酷的,但在觀感上卻被包裝成了「恢復社會秩序」的正義之舉。他成功地向鄧小平證明了自己具備「搞定複雜局面」的能力,這也為他日後入主中南海奠定了基礎。

然而,這宗事件也暴露了朱的兩面性:一方面是務實、開明、拒絕動武的現代政客面貌;另一方面則是為了政治穩定不惜踐踏法治程序、相信「重典治亂」的鐵腕威權。

今日回看光新路事件,我們不應僅僅記得上海那場「沒有軍隊的平亂」,更應反思那3顆在8天內被倉促取走的人頭,以及這種以犧牲法律程序換取的「穩定」,對後來中國法治發展所留下的深遠影響。朱鎔基真的是「中國的戈爾巴喬夫」嗎?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