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王宗堯及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多人,涉闖入立法會會議廳,12人被裁定罪成判囚。其中7人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但被上訴庭駁回。王宗堯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於上周五(10月30日)頒下書面命令,拒絕申請。
上訴委員會由3名法官組成,包括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上訴委員會稱,在考慮申請及陳詞後,認為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駁回申請。
本案原有1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其中6人包括王宗堯不認罪受審,審後王宗堯等4人罪成;另有8人選擇認罪,包括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原審法官李志豪裁決時指,王宗堯供稱到立法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只是「砌詞解釋」,他在現場與抗爭者擁抱、拍膊頭,明顯表達支持和鼓勵,推論王出現在案發現場,就是為了「促成、協助或鼓勵」,裁定他「暴動」罪成。
7名被告提出上訴後。上訴庭就王宗堯的定罪上訴指,王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穿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 」字樣的T恤進入會議廳。而他不單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更與抗爭者拍肩等,可見他並非無辜路人,是「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
至於7人的刑期上訴,判詞指本案「極其嚴重」,量刑時不應將個別參與者的行為分別處理,因他們並非單獨行事,而是倚仗人多勢眾,強行達到其目的,因此以6年半至7年為量刑起點「實非過重」。
案件編號:FAMC28/2026(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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